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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明確險企相互代理規則 一年內隻能合作一家

黃蕾
2019年09月19日08:51 | 來源:上海証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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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監管明確險企相互代理規則 一年內隻能合作一家

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是保險兼業代理的組成部分,是保險公司重要的銷售渠道。上証報昨日獨家獲悉,針對這個渠道,中國銀保監會中介部本周向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下發《關於做好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具體要求。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代理其他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報銀保監會核准,分支機構在法人機構授權下開展相互代理業務。經銀保監會核准后,保險公司到其法人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証(下稱許可証)。

許可証有效期三年,保險公司及其省級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后30日內通過銀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提交上年度保險代理業務情況報告。2019年10月1日前許可証到期的保險公司,由其法人機構向首次取得許可証的銀保監局申請延續許可証。2019年10月1日后許可証到期的保險公司,由其法人機構向銀保監會申請延續許可証。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通知》規定,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隻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隻能代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業務。保險公司為保險集團內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代理保險公司家數可以多於一家。

《通知》強調,《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實施后,《關於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6〕44號)將同時廢止。《通知》還要求,各銀保監局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關工作,確保無縫銜接。

記者通過梳理過往規章制度發現,最早提及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的文件,來自原中國保監會於2010年4月7日在官網發布的《關於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於集團公司內部,相關公司應確保法律關系清晰、管控責任明確、財務核算和資金流向清楚透明。

緊接著,2016年5月20日,原中國保監會在官網發布《關於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擬開展相互代理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參照銀行類機構管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隻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隻能代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業務。保險集團內各保險子公司間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代理保險公司家數可以多於一家。

也就是說,此次下發的《通知》只是在前述提及的兩個文件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和更新。“之前關於保險公司相互代理的規定散落在多個文件中,這一次相當於集中明確了。此外,《通知》對今年許可証到期延續的問題也進行了說明。”一位業內人士分析稱。

相互代理又稱交叉銷售,是保險業內部資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在海外成熟保險市場已得到廣泛應用。我國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則始於中國平安,此后包括中國人壽、中國人保等保險集團也將相互代理業務提升至相當高度,對於保險集團走集約化經營道路、提高經營效益的作用舉足輕重。與此同時,近年來,沒有資本紐帶關系的壽險公司、財險公司也開始相繼開展相互代理業務合作。

不過,由於保險集團內部相互代理的風險較為特殊,一直以來都是監管和行業防范風險過程中的關注重點。比如,2012年2月10日,原中國保監會在官網發布的《關於平安產險與平安壽險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有關事項的復函》稱:經研究,因不符合有關規定和防范風險、明確管控責任的原則,不同意這兩家公司同時與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即“雙簽方式”)。

業內資深人士分析表示:“採用雙簽方式,會導致營銷員法律身份和管理隸屬關系不清,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極有可能出現公司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不利於公司管控和政府監管,也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此外,雙簽方式也不利於保險營銷體制改革推進工作,如果允許雙簽方式,財險營銷員數量將在短期內迅速膨脹,產生新的問題,使艱巨的體制改革工作更加復雜。”(黃蕾)

(責編:李楠樺、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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