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金融

証監會投保局:審慎評估風險 理性投資私募

2019年09月17日08:52 | 來源:上海証券報
小字號
原標題:証監會投保局:審慎評估風險 理性投資私募

作為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應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了解資本市場的規則體系,能結合自身的分析判斷作出投資決策,並在投資之后對私募管理機構和托管機構給予持續關注和監督。私募基金投資有哪些注意事項?

1.宣傳“套路”要警惕。高風險是私募基金的本質屬性,揭示風險是私募機構的義務。對推介業務時過度包裝、過度宣傳,且不敢或刻意回避講風險、講隱患的私募機構,投資者要警惕。私募基金銷售中往往存在以下宣傳“套路”:

一是以“登記備案”不當增信。一方面,私募機構的登記備案不是行政審批,僅是事后登記備案,管理人宣傳私募機構是証監會或基金業協會批准的正規持牌金融機構,私募基金是合規的投資產品,屬於誤導投資者,莫輕信。另一方面,登記備案是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隻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作出要求。基金業協會對私募機構並不做實質審核,也不設許可門檻,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資者的認識偏差,在宣傳中將登記備案等同於監管部門的信用背書,利用備案信息自我增信是違法行為。

二是以“托管人托管”不當增信。私募基金不強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職責不完全等同於管理人職責,基金托管也不等於資金進入了“保險箱”,投資者不應迷信“托管”,謹防管理人以“XX銀行/券商托管”為宣傳噱頭,不當增信。

三是其他違規宣傳“套路”。如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等手段,騙取投資者的資金﹔宣傳基金產品設置多重增信,尤其是投資標的大股東個人增信、關聯機構增信﹔利用傳銷式銷售方式,構建龐大的銷售隊伍、眾多分支機構和銷售網點,高額銷售獎勵,介紹身邊人買基金,即可得高額佣金,或者針對老年人群體,買基金送諸如iPhone、電視機等禮品。

2.購買渠道要正規。切忌通過非法渠道購買,警惕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違規募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產品應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前,先在基金業協會官網進行查詢。在購買私募產品時,應仔細閱讀相關產品介紹,了解買的是誰的產品、到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何處以及具體投向何處等,切勿被所謂的高收益蒙騙,切記“你看中的是別人的收益,別人惦記的卻是你的本金”。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咨詢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

3.投資要量力而行。一是對本人資質進行判斷。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除單隻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外,單位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於50萬元,同時應當具備足夠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判斷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准。二是對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私募基金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同時還有初始投資額的門檻要求。因此在認購私募基金時,應對本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風險能力較弱,應審慎購買。

4.事前要摸清底細。目前登記的私募機構眾多,投資者在認購前可在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私募機構及其備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工商登記信息。

一是初步判斷合規水平。投資者可以登錄基金業協會網站查閱相關信息,結合登記備案信息的質量對私募機構的合規運作情況進行初步判斷,同時還應查看監管部門是否對私募管理人採取過監管措施等情況。

二是了解執業能力。目前,不少沒有証券從業經驗、無任何專業背景的人員轉行從事私募基金行業,其初衷即是打著私募基金的招牌從事非法活動,博取違法收益,從其設立之初即伴隨極高的風險隱患。因此,對公司執業能力的判斷不能僅僅依據辦公場所的裝修檔次及工作人員的著裝品質,投資者更應關注公司高管人員的教育背景及從業經歷,對從業人員無執業能力的私募機構應持謹慎態度。

三是細看合同。包括但不限於:①查看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仔細閱讀條款,對於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及時要求管理人解釋說明,警惕短期限、定期付息,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②關注期限與收益的匹配,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期限較長,“短期高利”往往不符合股權投資特征,存在“龐氏騙局”等較大違法違規風險,需提高警惕。

5.決策要理性謹慎。許多機構以高收益為噱頭吸引投資者,甚至打著私募基金的名義詐騙、非法集資。因此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鬆警惕、盲目投資,自覺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無風險”“保本保收益”等噱頭誘惑,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幸,牢固樹立“投資有風險”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風險的基礎上,審慎投資,避免上當受騙。

6.投后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后,要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作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跑路,基金財產被侵佔、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基金業協會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所在地証監局反映,或者在糾紛發生后及時通過仲裁、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供稿:証監會投保局)

(責編:李楠樺、劉然)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