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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銀行卡得不償失 這樣的“躺盈”模式不靠譜

2019年09月06日09:11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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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出租銀行卡得不償失,這樣的“躺盈”模式不靠譜

  據媒體報道,廣州番禺警方經過縝密偵查,打掉一個非法提供銀行卡買賣、涉嫌“洗黑錢”的團伙,先后抓獲涉案人員22人,凍結銀行賬戶140個,排查出涉案賬號2000余個。

  打掉了出租銀行卡犯罪團伙,民眾為之拍手稱快。因為偵破這一案件,有效打擊了銀行卡犯罪,可讓出租銀行卡的人避免資金損失,有利於維護銀行卡市場穩定,堵塞了銀行卡出租為洗黑錢提供的便利通道。

  關於銀行卡管理,早在1999年1月央行就發布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其中第5章第28條規定“ 銀行卡及其賬戶隻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2009年4月央行、銀監會、公安部、工商總局發布《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 ,對銀行卡犯罪進行了明確規定,可按《刑法》《銀行法》《反洗錢法》中的相關規定定罪。其中《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犯罪嫌疑人施某交待,因為網絡賭博時收到賭友高價求購銀行卡信息,因此將其視為發財之道,並前往東南亞某國家接觸上線買家,然后回國許諾以每月數百至數千元價格,收購、租借親戚、同學、工友等人的銀行卡販賣至境外,自己則從中提成牟利。值得注意的是,這起案件有一個比較特殊之處,就是犯罪團伙專門利用嫌疑人的親屬、同學、好友的身份,開設銀行賬戶或辦理銀行卡,用復雜的轉賬、匯款、拆分或提現等方式隱瞞、掩飾犯罪所得,使得案件具有較大的隱蔽性,給偵破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更令人驚愕的是,當前仍有不少民眾缺乏對金融法律常識的了解和認知,當自己在做違法犯罪之事時,竟然毫不知情,這才是最值得反思的事。在該案中,部分參與出借、出租、售賣個人銀行卡的人員認為,自己並沒有直接參與違法活動,不構成犯罪。殊不知,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已成為犯罪團伙的共犯,因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知犯罪嫌疑人實施銀行卡違法犯罪而借給犯罪嫌疑人,則屬於共犯,應承擔共犯之法律責任﹔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這起案件的發生,對那些意欲靠“出租銀行卡”而“躺著賺錢”的人,以及利用“出租銀行卡”實施詐騙犯罪的人敲響了警鐘,在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的背景下,違法的事千萬不要亂伸手,伸手必被捉。對於那些想把“出租銀行卡”做成“賺錢生意”的人,也應認清現實,這種違法的“躺盈”模式是不靠譜的。

  此外,該案也為守法民眾提了個醒,對銀行卡犯罪應保持高度警惕,切莫因為與人方便或貪圖小利,使自己莫名其妙地成為境外電信詐騙、賭博等犯罪集團的幫凶,深陷違法犯罪的深淵。同時,該案也給司法機構及金融監管部門提了個醒,銀行卡領域的監管仍存在很多盲區,加強銀行卡犯罪監管仍然不能鬆懈。

(責編:申佳平、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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