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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防銀行保險業案件風險 銀保監會發文從源頭堵起

2019年09月05日08:46 | 來源:上海証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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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嚴防銀行保險業案件風險 銀保監會發文從源頭堵起

  作為外部經濟金融環境與行業違法違規風險因素交織形成的一種綜合風險,案件風險正逐步進入監管視野。上証報昨日獨家獲悉,銀保監會近日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旨在從源頭防堵案件風險。

  監管部門制定《辦法》的初衷,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工作,形成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

  據業內人士介紹,銀行保險業的案件風險涉及公司治理及各個業務層面,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資類、內幕交易類、業務類、業外詐騙類等領域。

  具體從類型來看,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資金、財產或其他權益的,已由公安、司法或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雖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因果關系,並已由公安、司法或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侵犯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客戶資金、財產、其他權益,已由公安、司法或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或將被視為重大案件。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金額佔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所有者權益比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或風險敞口金額佔案發銀行保險機構總資產比例的百分之五(含)以上等。

  “征求意見稿要求,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后,應於三個工作日報告法人總部和屬地監管部門。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報送的案件確認報告后,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據業內人士透露稱。

  上述人士還透露,業內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機構調查、監管督查、機構內部問責、行政處罰和案件審結。對符合重大案件定義的業外案件,應參照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和監管督查。在處置業外案件中,查實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事實的,應開展機構內部問責和行政處罰。

  在內部問責程序上,征求意見稿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報監管部門備案,並依此開展內部問責。在機構調查工作完成后,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與屬地監管部門或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溝通。

  近年來,各級監管部門不斷加強案件風險監管,初步形成了案件風險防控制度體系,行業案件風險總體可控。但同時也要看到,當前金融業面臨的風險因素日益復雜,風險防控的力度仍有待加強。

  對此,監管部門表現出嚴懲不貸、絕不手軟的決心。從《辦法》征求意見稿來看,監管部門正不斷完善案件管理制度體系,突出銀行保險機構在案件風險防控中的主體責任,筑牢案件風險的內部防線。

  在業內人士看來,案件風險防控是“放開前端”和“管住后端”的重要結合點,既落實企業風險管控責任,又發揮監管守住風險底線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險領域,案件風險評價也是“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今后案件風險管理能力越強的保險公司,資本要求越低,反之,資本要求則越高。

  《辦法》目前正在業內征求意見中。(黃蕾)

(責編:申佳平、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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