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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海財險違規銷售保險產品 銀保監會開出年內最大罰單

本報記者 藺麗爽
2019年07月18日08:52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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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華海財險違規銷售保險產品 銀保監會開出年內最大罰單

銀保監會官方網站近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顯示,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因車險業務虛列費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華海康盈等違法行為,被銀保監會處罰,總金額187萬元,這是銀保監會今年以來開出的最大罰單。

車險業務虛列費用

2017年1月至7月,華海財險營業總部以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名義報銷資金后,支付中介機構車險代理業務品質獎勵合計559.08萬元。所涉報銷廣告費等費用系虛列,財務數據不真實。時任華海財險營業總部總經理胡國棟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處理結果:銀保監會對華海財險罰款50萬元,同時責令停止其營業總部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3個月﹔對胡國棟警告並罰款10萬元。

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

華海財險擬任副總經理於暉(2015年11月6日印發分工文件,2017年6月30日免職)、擬任總經理助理唐海明(2017年6月28日印發分工文件),截至檢查日均未獲得銀保監會的相關批復,但在實際工作中履行相關職務。時任華海財險董事長趙小鳴、時任華海財險總經理姜南、時任華海財險董事會秘書於暉、時任華海財險有關負責人唐海明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處理結果:銀保監會對華海財險罰款10萬元,對趙小鳴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姜南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於暉警告並罰款5萬元,對唐海明警告並罰款2萬元。

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華海康盈

華海康盈產品標准全稱為“附加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該產品的銷售期間為2016年5月至12月,保費收入3.19億元。根據條款規定及理賠規則,公司應對所有保單給予“保費+固定比例收益”全額賠付,且實務中華海財險對上述幾乎所有的附加險都進行了賠付。因此,該附加險具有明顯的投資屬性,應認定為投資型保險產品。

《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12〕40號)第三條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產品的資質條件作出了規定,華海財險不符合“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后為淨盈利”的要求,不具備經營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質條件。華海財險上述行為屬於超出批准的業務范圍經營的行為。

處理結果:時任華海財險總經理姜南、時任華海財險意健險部負責人李瑞銀、時任華海財險營銷管理部負責人馬超、時任華海財險客服部意外及健康險理賠處經理王強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針對華海財險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華海康盈,對華海財險罰款50萬元﹔對姜南警告並罰款10萬元,同時撤銷其任職資格﹔對李瑞銀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馬超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王強警告並罰款10萬元。

新聞背景

今年已被處罰數次 去年首次實現盈利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此前華海財險也有被銀保監會處罰的記錄。今年5月,銀保監會公布的另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華海財險第二屆董事會擬任董事張秀娜在未取得監管部門核准的保險公司董事任職資格情況下,參加了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第二次(通訊)、第三次(通訊)會議並參與投票表決,在實際工作中履行了董事相關職責。

2019年5月,銀保監會向華海財險下發的監管函顯示,華海財險此前報送的多款產品存在保險責任表述不清晰、不符合保險原理、違背公序良俗及險種分類錯誤等問題,違反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等相關要求。

官方信息顯示,華海財險2014年3月21日獲原保監會批准籌建,2014年12月9日正式開業。公司注冊地位於山東煙台,注冊資本12億元。華海財險主要股東是沿海地區和海洋領域實力雄厚的企業集團,是首家以海洋保險和互聯網保險為特色的全國性、綜合型財產保險公司。2018年,華海財險實現成立4年來的首次盈利,全年淨利潤約5482.5萬元。

(責編:史雅喬、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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