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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扯多家公司的“羅靜門”何時可解?

2019年07月12日08:46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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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牽扯多家公司的“羅靜門”何時可解?

受公司實控人羅靜被刑拘事件影響,近日,港股公司承興國際控股(以下簡稱“承興國際”)和A股公司博信股份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而隨著承興國際股價的持續走低,包括諾亞財富、雲南信托、陝國投等多家踩雷者浮出水面,甚至波及到了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

那麼,圍繞羅靜本人並牽連多家公司和機構的迷局,何時可解?

承興國際引爆“連環雷”

諾亞財富股價大跌

7月8日晚間,美股上市公司諾亞財富發布公告稱,旗下歌斐資產管理的一隻私募基金(創世核心企業系列私募基金)出現問題,不得不採取延期措施,涉及金額達34億元。主要原因是,這隻基金的融資方承興國際的實控人兼董事長羅靜因涉嫌金融詐騙已被公安機關拘留。

受此影響,諾亞財富股價應聲下跌,在當日美股開盤后,單日跌幅高達20.43%,市值縮水約5.5億美元。

同日,歌斐資產發表聲明稱,作為基金管理人,已經採取各項法律措施,並切實履行管理人職責,依法全力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對相關方依法採取法律措施,並已向監管機關進行報備。

對於索賠問題,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楊兆全律師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承興國際的實際控制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諾亞財富作為投資人不能進行民事索賠。諾亞財富要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如果交易被法院認定為詐騙,則法院會判令責任人賠償投資人(受害人)的損失。

“目前披露的信息還不夠明確,具體罪名不好判斷。”楊兆全表示,如果羅靜以虛假的訂單或者債權確認單為幌子,誘使投資人對公司進行投資,那麼羅靜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此外,爆雷事件的源頭——承興國際的股價也在7月8日大跌80.39%,市值蒸發38億港元,並在此后幾天持續下跌淪為“仙股”。北京友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石玉成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証監會及公安機關還沒有公布有關承興國際事件的調查結論,尚不能確定整個事件屬於實際控制人個人違法,還是公司同時涉嫌違法。

“金融詐騙是一個比較籠統的說法,主要區別於普通的詐騙罪。最終還要具體看偵查機關以涉嫌哪一種詐騙犯罪立案追究,以及看法院最終判定構成何種詐騙犯罪。”石玉成對記者進一步表示,一旦調查結論公布,投資者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途徑維權。

實控人與財務總監被抓

博信股份股價上演地天板

值得注意的是,實控人同為羅靜的另一家公司——博信股份,在發布公司實控人和財務總監分別於6月20日、6月25日被刑事拘留的公告后,股價在7月8日上演了地天板:上午收盤還處在跌停位置,下午開盤幾分鐘后卻一路走高,並在巨量資金的帶動下最終封於漲停板,振幅達20.03%。

從上交所公布的數據來看,當天博信股份買一和賣一均為申萬宏源溫州車站大道証券營業部席位。有分析人士認為,很可能是溫州資金在“自救”。

資料顯示,羅靜通過蘇州晟雋營銷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博信股份28.39%的股權,為其實際控制人。據相關機構統計,羅靜成為博信股份實控人后,借給或承諾借給博信股份的資金高達7億元。

事實上,早在今年5月12日,上交所曾對博信股份下發問詢函,質問其與吉盛源、天順久恆、航思科技等3家位於天津市的交易對象是否存在潛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商業實質、是否存在利益安排,但截至目前,博信股份仍未回復問詢。

對於市場普遍關注的從實控人被拘留到發布公告的時間跨度問題,楊兆全表示,根據信息披露規則,對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上市公司應該及時公告。基於羅靜的身份,公司在得知羅靜被抓后,應該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否則,就涉嫌信息披露違規。

巨額業務合同系偽造?

京東、諾亞各執一詞

承興國際爆雷事件發生后,諾亞財富在公告中提到,針對此事已經報案,並將對承興和京東發起訴訟。

據了解,諾亞財富旗下歌斐資產發行的“創世核心企業集定私募基金”期限為13個月,預期收益7.7%,資金的投資標的為向承興國際相關方就其與京東之間的應收賬款債權提供供應鏈融資。

隨后,京東在7月9日對業務合同一事做出回應,表示該事與自己無關,承興國際涉嫌偽造和京東的業務合同對外詐騙。

此外,京東方面進一步表示,歌斐資產在被詐騙的過程中自始至終沒有通過任何方式和京東進行合同真實性的驗証,暴露了其在合規和風險管控上存在重大缺陷。目前,雙方爭論的焦點仍集中在承興國際與京東供應合同的真實性上。

楊兆全表示,對重大交易事項,雙方應盡到審慎調查的責任。對於重大合同,可以到交易另一方單位進行現場核實,並取得確認函,以確保文件真實無誤。

“目前已經有公司對京東和承興國際提起訴訟。問題的關鍵主要在於兩方面:一是京東與承興國際之間是否存在真實合法的業務往來﹔二是京東在與承興國際的合作過程中,對承興國際涉嫌違規甚至違法行為是否明知。”石玉成表示,如果京東與承興國際涉嫌串通、虛構或者偽造交易事實,京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見習記者 李正)

(責編:王仁宏、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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