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5000萬元“飛單案”終審 承擔不超過20%過錯賠償責任
近年來,因理財產品飛單而造成的商業銀行和投資者之間的理財糾紛事件日益增多。而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某股份制銀行“飛單案“終審判決,或為類似案件中金融機構是否應擔責以及擔責比例提供參考。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公主墳支行“飛單案”相關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系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多位理財客戶。該案件事發2013年,涉案金額共計5000余萬元。根據終審判決,該銀行被判在20%的過錯程度范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銀行對本報記者表示,其已就案件向高院提起再審,如高院受理,判決將暫緩執行。
銀行理財變基金
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內部人員在利益驅使下,違規銷售理財產品,使得客戶將代銷或者銀行未批准予以銷售的產品誤以為是銀行產品而購買的現象。很多飛單產品風險較高,易出現虧損,往往會給客戶造成巨大損失。
在該銀行飛單案件中,共有43名客戶購買理財產品共計5000余萬元。判決書中寫明,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公主墳支行客戶經理申某,在擔任個人客戶經理期間,私自向投資人邵某、丁存英等43人銷售非銀行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幫助陳某、張某等人通過“北京蒲黃榆一裡、四裡房改帶危改”等項目募集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5000余萬元。
雖是銀行客戶經理的個人行為,但由於是在銀行內完成的購買,且客戶經理的個人資產不足以支付賠償,因此投資人一般主張向銀行索賠。有投資人表示,在購買申某推薦的“資億基金”之前,也從公主墳支行購買過“xx基金”理財產品,購買方式與“資億基金”的購買方式一致,都是在理財室以刷POS機的形式付款,沒有在櫃台窗口進行過付款。
銀行方面表示,行內設有貴賓室,但在貴賓室無法完成購買基金的交易,必須去櫃台的普通窗口辦理付款,客戶在該行購買的(正規的)理財產品不可能使用POS機付款,購買“資億基金”使用的是xx公司的POS機。
此外,該銀行指出,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均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理財協議文本及說明書等文件均加蓋銀行印章,並附有經辦業務人員簽字,且銀行多次對員工進行培訓,禁止員工充當中介,已盡到相應義務。
根據《証券日報》記者梳理,此案件中投資人購買理財產品金額均在50萬元以上,在訴訟中,投資人希望能夠全額拿回本金和利息,從判決結果來看,部分投資人從銀行獲得的賠償僅為購買本金的兩成。
以北京的王女士為例,共損失本金5748700元,王女士希望獲得賠償共計4024090元,按照終審判決,上述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僅需向王女士支付1149740元的賠償。
根據法院判決,公主墳支行在20%的過錯程度范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判決指出,該股份制商業銀行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員工申某的私售行為,其公主墳支行的內部管理有違審慎經營規則,存在過錯。
銀行不能逃避主體責任
近年來銀行飛單現象並不少見,2014年,某股份制商業銀行龍江支行理財經理飛單5000萬元﹔2017年,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分行下轄航天橋支行涉案人員銷售虛構理財產品飛單,涉案金額約16.5億元﹔2018年,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何凱以辦理銀行業務需要資金為由,非法集資108.46億元,造成投資者損失4.55億元。
銀監會曾指出,銀行業案件頻發,多與銀行從業人員內外勾結、違規操作相關,暴露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不足、部分從業人員行為缺乏有效約束等問題。
為了整頓這一現象,監管層出台了一系列法規規范銀行行為,如《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專區“雙錄”,即設立銷售專區並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一名股份制商業銀行人士對記者表示,飛單現象多發主要是因為銀行與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而在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建立之前,銀行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也不對稱,這給一些人留下了犯罪的空間。
從銀行從業人員的角度來看,《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征求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該文件要求,銀行全體從業人員應自覺抵制並嚴禁參與非法集資、地下錢庄、洗錢、商業賄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准的金融業務,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未經監管部門允許不得向社會或其他單位及個人泄露監管工作秘密信息等。(毛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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