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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零容忍

2019年05月20日08:02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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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零容忍

  隨著康得新1月份債務違約事件的發生,該公司的財務造假問題也被推向了前台。據報道,康得新及其子公司賬面顯示,其在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的存款余額共計122億元,但實際上這筆存款純屬子虛烏有,北京銀行方面反饋的信息是“該賬戶余額為0元”。

  有網民稱,A股歷史上,信息披露違規甚至被查實為財務造假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破壞市場公信力,妨礙市場平穩健康運行,甚至成為金融風險的源頭,對此必須零容忍,並加以嚴懲。

  網民“莫開偉”認為,促使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膽大妄為主要是因為造假成本過低,相對於財務造假所獲得的動輒幾億元、數十億元的巨額利益,違規成本九牛一毛,幾乎可忽略不計。比如,根據《証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上市公司的頂格罰款不過60萬元,對責任人員的頂格罰款不過30萬元,這對造假公司的震懾力如同“隔靴抓痒”,較低的違規成本與背后竊取的巨大利益形成強烈的反差。

  治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必須對症下藥,加大對財務造假的處罰力度。“皮海洲”等網民提出,做好修法工作刻不容緩。首先是從上市公司層面加大處罰力度。對於在上市環節進行財務造假的,應直接取消上市資格,對已上市企業必須採取嚴厲措施甚至強制退市﹔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處罰的起點線應不低於500萬元,上限不作規定,視情節輕重,可罰至上市公司破產為止。同時,對於財務造假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公司,實行強制退市。其次是加大對財務造假涉及的當事人的懲處力度。對於涉及財務造假的當事人,必須予以不低於5年的市場禁入處罰,情節嚴重的,則予以終身市場禁入。財務人員涉及財務造假的,則終身不得從事財務工作。而對於保薦等中介機構,同樣需要吊銷其不低於5年的執業資格。再次是切實賠償投資者損失,引入集體訴訟機制。(陳偉 整理)

(責編:朱江、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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