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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強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上市公司監管

2019年05月15日08:18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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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李曙光:強化以信息披露 為中心的上市公司監管

  “上市公司是我國証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也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我國資本市場正處在轉型的關鍵時期,我們需要一個富有生命力的資本市場來服務於實體經濟的發展。而上市公司監管就是加強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一環。易會滿主席此次的講話指明了今后一段時間內我國對於上市公司監管的兩個基本方向。”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

  5月11日,中國証監會主席易會滿在出席中國上市公司協會2019年年會時作了題為《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夯實有活力、有韌性資本市場的基礎》的講話。

  在李曙光看來,第一個方向是要堅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上市公司監管。

  信息披露制度作為証券法非常核心的一項具體制度安排,體現了我國《証券法》對証券發行與交易規定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這項制度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要保護投資者。監管上市公司,也要堅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模式。一項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應該要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范圍、時間要求、質量標准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李曙光表示,“信息披露有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給投資者一個真實、透明、合規的上市公司。信息是資本市場的核心要素之一,資本市場就是一個信息市場。証券市場買賣的原理是交易雙方對於証券價格的不同預期。証券市場上的投資者對交易價格的預期,都是建立在對市場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基礎之上的,而造成交易雙方不同預期的重要原因就是不同投資者收集和分析信息能力的差異。”

  一般來說,越是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也就越有利於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我國《証券法》明確規定証券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要真實、准確、完整,如此市場才能夠有效反映出股票的真實價值,但信息不對稱仍然是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所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

  李曙光對此分析認為,通過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和完善信息披露標准,使上市公司披露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給投資者,讓投資者基於公平的信息進行決策。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大量的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不真實、不准確、不完善的信息披露會誤導甚至欺詐投資者,同時也會擾亂甚至沖擊整個資本市場的市場秩序。今年4月26日公開征求意見的《証券法(三審稿)》,將科創板注冊制改革的相關規定寫進了証券法之中。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是証券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而信息披露則是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核心,同時也是上市公司監管的中心問題。

  李曙光認為,對於上市公司監管的第二個基本方向是將加大上市公司領域的監管執法力度。易會滿主席在當天的講話中強調:“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必須加大,不能削弱”。在李曙光看來,講話釋放了將會對上市公司嚴格監管的明確信號,特別是對那些亂象頻出的上市公司更是要重點聚焦、嚴格監管。

  易會滿主席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提出了“四條底線”:一是不得披露虛假信息,二是不得從事內幕交易,三是不得操縱股票價格,四是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李曙光表示,經驗表明,完全依賴個人理性的市場秩序存在著市場本身所不能克服的缺陷和弊端,因此對於資本市場的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我們一直強調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特別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也採取了包括推行股票發行的注冊制改革在內的一系列改革舉措。但是政府作用同樣是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政府職能轉變既要做簡政放權的減法,也要做加強監管的加法。簡政放權和加強監管並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輔相成的。簡政放權重在事前,而加強監管則是在事中和事后。事前、事中、事后是一整套系統的組成,應當寬嚴相濟、鬆緊有度。

  李曙光強調,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秉持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權益和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目的。要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加強日常監管、加大查處力度,通過嚴監管和重懲戒給予上市公司及相關行為人更大的威懾力,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發揮糾正、懲罰與預防的三重作用。同時,有力且有效的監管也是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重要保障。(張 歆 侯捷寧)

(責編:朱江、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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