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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累計“下架”百家公司退市率達2.8%

杜雨萌
2019年05月07日08:30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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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A股累計“下架”百家公司退市率達2.8%

  今年以來,“完善退市制度”屢次被監管層強調。近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均在2018年年報相關分析報告中強調,未來要進一步完善落實退市制度,促進優質企業出清和市場淨化。

  川財証券研究所金融產品團隊負責人楊歐雯5月6日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稱,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過濾網”,落實退市制度、實現退市常態化,能夠加快重大違法違規公司、僵尸企業出清,淨化市場生態。完善退市制度能夠直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証券日報》記者根據同花順統計數據得知,截至目前,A股退市上市公司總計100家,退市率為2.8%。從退市原因來看,因吸收合並退市的28家,其他被終止上市情形的19家,被*ST后首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22家,私有化的7家。此外,因証券置換、暫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半年報等原因退市的24家。

  值得關注的是,在100家退市的上市公司中,隻有ST長油於今年1月8日“復活”,而這也是A股歷史上第一隻退市后又重新上市的股票。

  然而,更多的退市公司並沒有ST長油“幸運”。*ST創智、*ST炎黃、*ST龍滌、S*ST金荔等4家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就未被核准。楊歐雯認為,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提振市場情緒。不過,對於已退市的上市公司來說,如果要“起死回生”,關鍵還是看業績。

  回看始於2012年建立的重新上市制度不難發現,門檻在逐步提高。

  如2012年第七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對於退市股重新上市的條件為,“最近兩年淨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這一標准在2014年第八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提高至“最近三年經營現金流淨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營收累計超過3億元”。除此之外,還新增了包括最近3年公司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實控人未發生變更等條件。雖然滬深交易所在2018年對《股票上市規則》又進行了相應地修訂,但對比發現,核心數據指標並無改變。

  楊歐雯認為,在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同時,還應完善投資者的賠償制度。

(責編:朱江、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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