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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為何辭職時才敢提?

2019年03月20日08:15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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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加班費,為何辭職時才敢提?

  加班不給加班費,勞動者敢怒不敢言——

  加班費,為何辭職時才敢提?

  “對於加班費,不少勞動者都是到了辭職時才敢提。”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北京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委員感嘆。

  平時不敢提,辭職時才提——勞動者對於加班不給加班費的現象可謂是敢怒不敢言。在《工人日報》的一項調查中,“加班不給加班費”,高居勞動者最憎恨的勞動侵權行為首位,緊隨其后的是帶薪休假難落實、高溫補貼發放不到位、企業不簽勞動合同等。但面對“加班不給加班費”這種侵權行為,多數勞動者都是萬不得已才去投訴。

  “加了很多班,加班費卻一分錢也見不著。”在記者的採訪中,不少人表示,比起加班工作的辛苦,拿不到加班費更令人感到“心寒”。更有勞動者表示,拿不到加班費,影響工作帶來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許多企業面臨著很大的競爭壓力,有時需要員工加班加點來完成工作。還有的企業則是忽視勞動法的規定,想通過迫使勞動者加班來獲取更多利潤。”針對社會上頻繁出現的超時加班現象,皮劍龍委員分析道。

  然而,《勞動法》對於延長工時報酬支付標准有明確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項規定屬於一種‘授權性’規定,其中包含一個隱性條件,即職工若自願放棄加班費,企業即使違法也不必支付相關費用。”天津市律師協會會長楊玉芙委員表示,一些職工礙於情面,不敢向公司討要加班費,這就相當於把合法權益拱手讓出。

  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山委員也認為,職工加班與否的界定條件仍不清晰。“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若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對此,朱山委員建議職工面臨繁重加班任務時多一點“心眼”,保留好加班証據,“比如單位領導用QQ通知加班,在內網上公布加班人員名單,單位張貼書面加班通知,寫有作息時間的規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加班時工作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都可以對其進行截屏、拍照或復制留存當作加班証據。”

  “法律雖然給了職工說‘不’的權利,但在保障職工說‘不’的權利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明晰。”皮劍龍委員注意到,在就業形勢嚴峻的背景下,由於勞動關系雙方事實上的不對等,很多勞動者為了獲取工作機會,對於企業的要求,不敢提出過多異議。

  皮劍龍委員建議,對於違反《勞動法》的加班情況,勞動者在說“不”的同時,應該主動向主管部門、工會組織舉報。企業應建立工資協商機制,使勞動關系雙方在加班問題上能夠協商一致。政府要主動作為,進行勞動監察,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嚴肅處理。

  “對於一些因加班加點造成過勞傷害的情況,法律還應該進一步界定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比如是否構成工傷。”皮劍龍委員說。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皮劍龍委員還建議,可以把企業在塑造和諧勞動關系方面的表現作為一種信用狀況,在社會上予以公示,以起到制約的作用。“一家企業如果總是違法,在招聘、生產等環節上都應該受到抵制。”

(責編:朱江、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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