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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現貨交易場所管理細則落地:

關停“微盤” 不得與客戶進行對賭

2019年02月21日08:31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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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停“微盤” 不得與客戶進行對賭

  2月19日,上海市率先發布了關於印發《上海市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此文件不僅意味著全國省市級對現貨交易市場的發展有了明確態度,更是對該市場的發展進行了指引。

  《証券日報》記者了解到,該辦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而辦法的出台將對現貨交易場所的合規發展提出更為細則的要求,例如在交易場所審批、董監高任命、開展正常經營及資金的合規監管等,都有了明確的指示。可以預期,未來的全國各地交易場所的發展都將有了借鑒或參照。

  不做“一刀切”

  為各類交易場所留出發展空間

  2011年11月份,國務院頒布《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決定對各類交易場所進行清理整頓﹔2012年7月份,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明確有關政策界限、具體措施和工作要求。同時,建立清理整頓部際聯席會議機制,辦公室設在証監會,統籌協調全國清理整頓工作。

  隨后,現貨交易市場進入了緩慢發展階段,但在2017年1月份,各地交易場所違規行為又死灰復燃,部際聯席會議根據國務院部署開展“回頭看”行動,再次要求省級人民政府盡快出台或完善監管辦法。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地方交易場所監管制度。

  上海市政府表示,《通知》的起草原則在於三方面:一是突出共性與兼顧個性的原則。鑒於不同類型交易場所運行模式存在較大差異,國家相關部委也有相應的行業管理規定,《辦法》主要就共性和核心問題提出基本要求,不做“一刀切”。既為各類交易場所規范發展留出空間,又便於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行業特征制定實施細則。

  二是職責明晰與協同監管的原則。依托本市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機制,由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交易場所的設立和日常管理,相關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協同監管,區政府負責轄區內非法交易場所的清理和屬地維穩,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督促協調。

  三是源頭防控與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一方面,對各類交易場所的主發起人、注冊資本、交易品種、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提出要求,把好進口關。另一方面,加強日常監管,對各類交易場所業務范圍、展業規范、交易秩序、停業退出等方面做出相應規定。

  《証券日報》記者了解到,《通知》分五章,共三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經營規范、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例如規定本市設立聯席會議,指導、協調各類交易場所規范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作為本行業交易場所的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責任﹔主要規定各類交易場所的設立和退出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則上同類隻設一家﹔變更對其設立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事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變更交易品種、交易模式、交易規則、主要股東等,須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等。

  設立董監高任職門檻

  交易資金實施第三方結算制度

  據悉,《通知》主要內容在於經營規范部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各類交易場所的內部治理、分支機構管理、信息系統、信息報送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二是對各類交易場所重要管理制度,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資金管理、交易規則、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等提出相應要求﹔三是對各類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等,以及工作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禁止性行為作了明確規定。

  具體來看,交易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擔任交易場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應級別人員),必須近5年無重大違法記錄和嚴重失信信息,未涉及尚在處理的重大經濟糾紛案件。商品現貨類交易場所應當立足現貨,必須有產業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交易客戶限定為行業內企業,不得誘導個人投資者參與投機交易,參與特許經營類產品交易的應取得相關經營資質。交易品種應當為能夠進入流通領域、用於工農業生產或消費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實物商品,不得擅自上線未經批准的交易品種。上線品種的交易價格應當基於買賣雙方真實交易達成,反映現貨市場價格,不得依據任何其他市場行情或價格指數組織交易,不得虛構或操縱價格行情,交易應當基本能夠完成交割並用於生產經營。權益類交易場所應當適應行業發展需要。

  與此同時,交易場所應當實行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隔離管理,切實維護客戶資金安全﹔交易場所應當在本市經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用於交易資金結算的銀行賬戶。交易場所應當實行交易資金第三方結算制度,由交易資金的開戶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負責交易資金的結算,按客戶實行分賬管理,確保資金結算與客戶交易指令要求相符。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對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提出了明確不得違法要求,例如未經客戶委托、違背客戶意願、假借客戶名義開展交易活動﹔與客戶進行對賭﹔挪用客戶交易資金﹔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利用交易軟件進行后台操縱﹔交易場所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或者融資擔保,不得從代理機構處謀取非法利益。

  此外,《通知》還要求市網信、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停未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交易場所網站及“微盤”交易平台。同時,交易場所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本報記者 王 寧)

(責編:朱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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