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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無權要求高管“劇透”業績數據

2019年02月13日08:42 | 來源:証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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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敢於發聲的著名財務專家劉姝威近日發了一篇文章,核心內容有兩點:其一是同樣提前透露業績,監管處罰董明珠卻沒有處罰競爭對手,不公平,其二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業績預期。

作為格力電器獨董,劉姝威對格力電器和董明珠的愛護溢於言表,這沒什麼問題。董明珠1月16日在格力電器股東大會上透露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早於當天晚間格力電器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這違反信披,監管部門已發出警示函。有意思的是,劉姝威認為,格力電器老對手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1月12日在2019中國制造論壇上透露其業績,也早於公告,沒有被警示,顯然有失公允。

與執法是否公允相比,劉姝威提出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那就是董事會是否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業績預期。

她認為,《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和現行信披制度規定的公司董事高管在通過指定媒體公開信息披露前,無權在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數據,有沖突。

聽起來很有道理,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高管是股東雇佣的公司管理者,當然有權利了解公司情況。但這種理解沒有考慮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假若股東只是幾個人,要求高管報告業績也順理成章,而公眾公司股東眾多,動輒上萬,能趕赴現場的只是很小一部分,這一小部分股東的利益大,還是全體股東利益更大?當然是所有人同步獲得才更為公平。因此,股東大會無權要求高管提前透露年度業績等會影響股價的信息,這和現行信披制度並不沖突。

盡管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決定公司重大事務,包括高管任免,重大投資等,但股東大會上表決的項目是經過信披媒體對外統一發布,與會者和未參加者是同時間獲悉,假若要求提前獲得年報等關鍵信息,參加者就比未參加者更先得到。

劉姝威提到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在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透露業績預期的董事高管,擅自向媒體發布股東大會內容的股東,証監局應該處罰誰?既然提前透露業績不對,那當然是該處罰董事高管。

記者在香港參加過不少上市公司業績說明會,經常見到舉辦方焦急的核實港交所網站是否挂出來公告,等確認公告挂出之后,才會把新聞稿件和業績小冊子發給媒體或股東、投資者。

資本市場要求集中渠道統一發布公告信息,可以確保公司所有股東同一時間獲得信息,也可以確保市場上所有投資者,包括股東和非股東都同步獲取信息,便於投資者發現機會和規避風險,這就為投資者在信息獲取上提供便捷性,便於打造一個高效統一市場。假設沒有統一渠道和時間,會造成信息發布和搜集上的混亂和不便。

另外,香港資本市場也不讓高管隨便說話,不能提前透露公司業績,未來規劃中也不能有明確的業績增速,港股業績說明會主要是高管回答投資者和媒體對業績的疑惑,公告裡沒有的具體計劃理論上不可以在業績說明會上講﹔對未來的規劃展望,可以透露未來重點發展哪一塊業務,未來計劃怎麼投資。這一點也和內地資本市場相同。

因為提前透露業績,或者發布戰略規劃,不少上市公司曾收到過監管關注函。

信披制度是資本市場長期進化選擇的產物,有利於消減信息不對稱,有利於限制管理層的不當行為,還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在科創板試水注冊制時,也強調要嚴格信披制度,信披制度執行得好,資本市場可以更加高效,加快優勝劣汰,減少問題公司數量。 (証券時報記者 余勝良)

(責編:朱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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