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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P2P是互聯網創新還是非法集資?最高檢這樣回答

2019年01月31日17:38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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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31日電 (朱江)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日前,最高檢召開主題為“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幫助人民群眾守好‘錢袋子’”的新聞發布會。

會上有記者提到“如何區分P2P平台業務是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區分P2P平台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P2P平台如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非法性",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 (圖片來源:高檢網)

缐杰介紹,近期出現多家P2P網貸平台的“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網貸平台因非法集資與自設資金池被立案偵查。近年來,針對涉及P2P網貸平台的非法集資案件,檢察機關主要採取了以下幾方面措施:

一是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2016年4月,國務院部署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集中整治違法違規行為,防范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各級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專項整治工作,依法辦理進入檢察環節的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

二是認真研究和准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辦理各類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級檢察機關堅持准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尊重金融市場規則,嚴格區分金融犯罪與金融創新、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創新相統一,堅持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激發市場活力相統一,努力實現精准打擊和有效保護。

三是制發《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針對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訴范圍、証據審查運用、跨區域辦案協調等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檢組織開展專題調研,並進行了集中研究分析,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指導各地檢察機關辦案工作。

缐杰強調,從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的情況看,我們認為區分P2P平台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依據問題。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証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缐杰指出,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有《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其中明確未經批准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上述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証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P2P網絡借貸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責編:朱江、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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