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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號文”下發一周:頭部網貸平台  合規備案進程未受影響

劉 琪
2019年01月29日08:21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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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175號文)的下發已有一周時間。文件指出,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穩妥有序推進風險處置。此外,文件還提出“四不准”要求,即金融機構不准通過網貸機構融資、不准為網貸機構提供擔保增信、不准接受網貸機構投資、不准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文件落地一周,網貸業內又是如何擁抱監管的呢?

有平台負責人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175號文發布之前,業內其實或多或少都有心理准備,對於未來整個行業能夠容納多少家平台都有自己的判斷。尤其是一些合規的頭部平台,對於備案本身還是有一定信心的,所以影響不大。

另有某平台負責人李女士認為,“對於綜合實力較強、嚴格執行‘三降’的平台來說,175號文的出台對其合規備案進程的影響並不會太大,但監管不鼓勵‘民間集資’的態度也比較明顯。‘三降’的高壓之下,平台的盈利能力、商業可持續性將經受很大考驗。而倘若轉型‘助貸’或‘網絡小貸’,能否拿到具有信用中介屬性的金融機構牌照,風控、科技能力是否過硬,對平台長遠而言同樣具有很大的挑戰。”

網貸平台運營情況錯綜復雜

175號文提出,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余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同時,穩妥有序推進風險處置,分類施策、突出重點、精准拆彈,確保行業風險出清過程有序可控。

對於僵尸類機構要盡快推動機構主體退出。將僵尸類機構名單對外公告,要求其限期辦理工商登記注銷,關閉網站或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簡稱APP),未出現投資者主張存量債權的,由各省網貸整治辦出具意見,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依法提請吊銷營業執照,協調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關閉網站、下架APP。

對於在營規模校小的機構,要引導無風險退出。對於不願主動退出的機構,通過合規檢查,嚴查其違法違規行為。對於在營高風險機構,要約談機構實際控制人及高管,講明要求其退出的政策要求,督促其擬定退出計劃並開展壓力測試,壓實股東責任。

對此,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張葉霞分析指出,175號文對P2P網貸平台作了明確而細致的劃分,與《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等多項文件提出的“分類處置”形成了補充,這也說明監管層在互聯網風險專項整治中深入摸排了網貸平台的實際情況,而且分類之多也反映出目前網貸平台實際運營情況依然錯綜復雜。

中小平台或錯過轉型最佳時機

融360大數據研究院統計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2月初,網貸平台提交了自查報告且待還余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平台數量為358家,佔目前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的32.57%﹔提交了自查報告且待還余額在1億元以上的平台數量為304家,佔目前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的27.66%﹔提交了自查報告且待還余額在10億元以上的平台數量為106家,佔目前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的9.64%。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認為,175號文的出台從全國層面再次明確了加快P2P風險化解的決心,可以有效消除地方監管機構的后顧之憂,加快風險平台退出速度。此外,以合規和存量規模為准繩,“175號文”對P2P平台進行了分類,除了嚴格合規的大平台而言,其他平台原則上都被納入清退之列,預計會帶來平台數量的快速下降,為備案實質性提速創造條件,也可以切實提升出借人信心,加速行業常態化經營時代的到來。

有業內人士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從“雙降”到“三降”再到175號文,能夠看出監管政策具備很強的連續性。此前監管的重心在於通過“降余額、降人數、降店面”放緩平台發展速度,175號文則釋放出直接且明確的監管目標——引導平台良性退出。整體上,監管“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的總原則不變,但策略上選擇了“以疏代堵”的方式來實現行業風險出清的目的。對尚存於世的網貸平台指出了兩條“明路”:一方面,對於規模較小、存在風險的機構,鼓勵其主動選擇良性退出。另一方面,對於有一定規模和風控實力的合規平台,引導其向“助貸、網絡小貸”轉型。

對於網貸平台來說,正如前述李女士所言,倘若轉型“助貸”或“網絡小貸”,能否拿到具有信用中介屬性的金融機構牌照,風控、科技能力是否過硬,對平台長遠而言同樣具有很大的挑戰。

“降低整個行業的存量是近幾年來的大趨勢。因為隨著之前的野蠻生長,網貸行業整體積累了很多的風險,這些風險也在2018年集中爆發了一次,產生了相當惡劣的社會影響。所以監管對於行業的態度也顯得更加謹慎,未來要做的就是進一步化解風險,規范行業的發展”,前述平台負責人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對於中小平台或者合規方面有硬傷的平台,現在開始轉型‘助貸’和‘網絡小貸’等類似機構,事實上已經錯過了最佳的時期,因為市面上做to B業務的公司其實已經不少了,尤其是很多擁有很強建模能力和很大數據積累的公司,現在再進入這個市場面臨的競爭將非常大。所以,對於這類平台,出路還是在於讓業務合規化,或者良性退出。

(責編:李玥、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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