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資產保值 離岸信托被熱捧

一位從事離岸家族信托業務的律師透露,盡管他提供的該業務隻能在盡可能保本基礎上提供年化2%左右的收益率,但不少中國富豪仍然趨之若鹜。
為了資產保值,近期越來越多中國富豪傾向於借助離岸家族信托基金來規避風險。業內人士認為,這是將個人財富與企業經營風險隔離的最佳方式。
最新動態顯示,過去兩個月內,融創中國董事長孫宏斌、龍湖集團董事長吳亞軍、達利食品董事長許世輝、周黑鴨實控人唐建芳紛紛將資產轉入離岸家族信托,共計約170億美元。上述龐大金額創下歷年來我國富豪購入離岸信托金額之最。
兩月內轉入170億美元
富豪們的動態歷來備受關注,隨著股市震蕩加劇以及全球經濟增長下行預期加強,他們如何實現資產保值深深吸引著市場目光。比如,2018年11月末,龍湖集團董事會主席吳亞軍通過其設立的一隻離岸全權信托基金,將自己持有的龍湖集團44%股權(市值約79億美元),全部分派給自己女兒蔡馨儀設立的一隻離岸全權信托基金。
緊接著,兩位食品行業的“巨頭”也在2018年12月中旬,將公司股份向家族信托基金轉移。其中,周黑鴨的富裕家族信托,是由實控人唐建芳作為委托人以其本身及其家族成員為受益人設立。轉讓后該信托將間接持有周黑鴨合共12.23億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51.34%。
2018年12月7日,達利食品董事長許世輝及許陽陽(女兒)分別向陳麗玲(妻子)轉讓其於Divine Foods-1及Divine Foods-3的2%及100%控股權益。
而2018年12月31日,融創中國董事長孫宏斌將204262萬股融創股權(市值約45億美元)轉讓給離岸家族信托基金South Dakota Trust Co.。
這類個案絕非少數。據不完全統計,從2018年11月至今,民企股東成立或將股份轉移到離岸信托的至少有11例,涉及市值近1700億元。房企中,除龍湖及融創外,還包括中小型房企景瑞地產、寶龍地產及旭輝控股。
此外,2018年7月上市的小米創辦人兼主席雷軍,在小米上市前就已經成立家族信托,管理市值逾400億元的小米股份。
那麼,這些大佬為何這樣做?分析人士指出,頂級富豪們的這種做法,很可能是在求避稅,也有人認為這是財富保值的一種選擇。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這些房企大佬都是通過一定交易結構,由海外企業持有國內資產,然后再將海外的股權裝入離岸信托。
資產保值需求使然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四大富豪所成立的家族信托,注冊地各有不同:比如,融創的孫宏斌選擇在美國南達科他州注冊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安排成立家族信托,持有融創控股權,他本人及若干家族成員則為指定受益人﹔吳亞軍則是在龍湖上市前的2007年10月30日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設立信托Charm Talen。
公開資料顯示,周黑鴨的唐建芳,通過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成立的Cantrust作受托人,成立家族信托,然后注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
除融創中國外,上述三家香港上市公司均表示,轉讓目的與接班人計劃有關。龍湖集團(00960.HK)、周黑鴨(01458.HK)及達利食品(03799.HK)曾公告表示,信托安排涉及的轉讓主要是為家族財富的管理及傳承。
資深信托行業分析師袁吉偉向《國際金融報》記者指出,所謂離岸信托,就是在國外或者非內地地區設立的信托,諸如開曼群島、香港等,這些地區信托法律完善,能夠實現資產隔離,不過離岸信托設立一般需要將資產轉移出鏡。
“其實不隻房企,很多企業家都設立了離岸信托。”袁吉偉進一步表示,該信托基金的主要作用包括滿足財富傳承需求,類似家族信托﹔滿足資產隔離需求,避免因婚姻等分割家族財富﹔也有避稅方面的安排。
一位從事離岸家族信托業務的律師透露,盡管他提供的該業務隻能盡可能保本的基礎上提供年化2%左右的收益率,但不少中國富豪仍然趨之若鹜。
涉外信托法規須完善
相關人士同時表示,大多數人以為富豪抱住離岸信托的“大腿”,僅僅是擔心自己的財富因稅務問題受到波及,其實更重要的一大原因是: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波動劇烈,全球經濟增長充滿不確定性,他們擔心家族財富正承受越來越大的投資風險。
事實上,自從2018年10月中旬美股大跌以來,香港的離岸信托行業咨詢量也瞬間飆升。有從業人員表示,這是全球富豪都難以承受的財富損失力度,促使他們隻能將離岸家族信托視為資產配置“避風港”,中國內地富豪也不例外。
除此之外,內地富豪們還有別的“算盤”。上述從業人員如是說,有的富豪擔心自己子女婚姻可能破裂,導致自己部分家族財富不得不分割出去,因此打算盡早建立離岸家族信托基金隔離上述風險。還有的富豪因為家庭特殊原因打算財富隔代傳承,因此想用離岸家族信托將孫子或孫女設定為指定的受益人,而不是他的子女。
“對於離岸家族信托,還要考慮財產地和離岸地之間的稅法和稅率規定,看這兩個地方的國家有沒有相關的稅收協定,否則可能會造成重復納稅。”京都律師事務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務中心高級顧問高慧雲如是說。
不過,在袁吉偉看來,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離岸信托的相關法律規范,也沒有加入海牙信托公約,在處理國際信托事務和沖突方面存在很多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之處。所以,離岸信托在實施上還有待進一步規范,涉外信托法律法規必須盡快完善。此外,“信托公司也要加強離岸信托研究,諸如獲取海外信托牌照,使用國內信托及離岸信托更好地服務於超高淨值客戶的財富管理需求。”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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