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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份回購制度落地 8種回購違規行為被界定

左永剛
2018年12月29日07:59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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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全國股轉公司按照《公司法》修改的相關精神和中國証監會有關要求,制定了《挂牌公司回購股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回購辦法》)。

基於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權、簡化回購實施程序的考慮,《回購辦法》對挂牌公司回購股份不設前置審查程序,挂牌公司依法依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即可向中國結算申請開立回購專用賬戶並開始回購,無須全國股轉公司審查確認。

針對新三板市場特點,《回購辦法》匹配了相關特色制度安排:一是針對新三板的交易制度,規定了競價和做市兩種回購方式。挂牌公司應當結合其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其實施回購的具體方式。二是針對新三板目前流動性待加強、挂牌公司股權較為集中的特點,為防范競價轉讓方式下“變相定向回購”等問題,《回購辦法》針對競價方式回購,建立了回購實施預告制度和禁止董監高、控股股東等參與回購制度。三是針對做市方式回購,規定做市商在回購期間出現相關負面行為的,將從重處罰,引導做市商在挂牌公司回購期間積極合規做市,提高報價質量。四是針對無收盤價的公司,《回購辦法》規定其不得實施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此類公司的回購需求可通過要約方式實現。

為保証挂牌公司規范有序地實施股份回購,防止在回購過程中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等損害公司和投資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回購辦法》借鑒境內外成熟市場的做法,明確了相應制度安排。一是加強針對回購行為的市場監察,對回購專用賬戶和股份回購行為進行重點監控,及時發現並處理違規行為。二是明確“叫停權”,《回購辦法》規定對於未按規定履行股份回購相關信息披露義務的挂牌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三是細化違規情形,《回購辦法》規定了違反回購專戶管理制度、違反回購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忽悠式回購”等8種股份回購典型違規行為,為后續監管處理明確了規則依據。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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