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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強化年報披露 主動摘牌仍需披露年報

左永剛
2018年12月26日08:13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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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關於做好挂牌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挂牌公司、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在2018年年度報告編制及報送工作中應重點關注的事項提出具體要求。

同時,對無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挂牌公司的處理措施做出規定:無正當理由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挂牌公司,將給予挂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並記入証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未能在2019年6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挂牌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挂牌。

按期披露年度報告是挂牌公司作為公眾公司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近年來,新三板市場不按期披露年度報告被強制終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在逐年增加。2016年至2018年,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按期披露年報的挂牌公司分別為61家、480家、459家,三年累計達到1000家﹔在規定期限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按期披露年報應被強制終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分別為2家、41家、103家。

同時,為了避免部分挂牌公司通過提交終止挂牌申請規避年報披露義務,《通知》做出以下針對性安排:挂牌公司申請主動終止挂牌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報告,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報告,但已在期滿后兩個月內補充披露。全國股轉公司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受理未披露年報的挂牌公司的主動終止挂牌申請。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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