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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更新  曾從事P2P、民間借貸業務的不予登記備案

2018年12月10日10:26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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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12月10日電 近日,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証監會的指導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登記須知》新增不予登記情形:申請機構或者其主要出資人曾經從事過P2P、民間借貸等業務。

新版《登記須知》細化了擬登記機構從股權架構、基本運營到從業人員等各方面要求。具體要求為以下三點:

一是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出現的股權代持、交叉持股、競業禁止、同業競爭、履職能力、集團化傾向等集中問題,從運營條件、從業人員、出資人、關聯方等方面進一步規范私募登記。運營條件和制度方面,增加辦公場所獨立性、財務清晰、過往展業情況說明等要求,同時特別強調無管理人員、無實際辦公場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職責的特殊目的載體無需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從業人員方面,突出競業禁止要求,進一步明確高管人員兼職問題,強化投資人員任職能力要求、員工人數要求。出資人方面,嚴禁股權代持、強調股權清晰要求,新增股權穩定性要求,進一步明確實控定義。子公司、分支機構和關聯方方面,新增同業競爭要求,嚴禁通過股權構架設計規避關聯方,強化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多家管理人連帶責任及股權穩定性要求。重大變更方面,明確重大事項變更期限及整改次數要求,重申登記機構發生實質變化視同新機構審核,強調強制離職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職責。

二是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引入中止辦理流程。為規范行業發展,對存在辦公場所不穩定、或有負債風險較高、無實際展業需求、偏離投資主業風險等明顯內控不足、展業能力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前述兩項及以上情形的申請機構,協會給予6個月的整改時間,申請機構應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記申請。

三是防范沖突業務行業風險外溢,新增不予登記情形。此前協會已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規定了六種不予登記情形。此次,針對申請機構或者其主要出資人曾經從事過P2P、民間借貸等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業務,為防止此類業務風險外溢至私募行業,保護投資者利益,協會在新版《登記須知》不予登記情形中新增上述情形。(實習生 李玥)

(責編:李玥、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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