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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壽險公司罰金環比下降 近八成銷售誤導痼疾猶存

2018年12月04日08:21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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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尚未杜絕,監管不會鬆懈。

據《証券日報》記者梳理,今年11月份,銀保監會共對8家壽險公司進行了處罰,合計罰款金額為159萬元,其中4家上市險企的總罰金佔比超過四成。

從環比增速來看,今年10月份,共有17家壽險公司被處罰,合計罰金達到763.5萬元。對比來看,今年11月份壽險公司被罰金額環比大幅下降79%。不過,銷售誤導仍是11月份壽險公司被罰的重點。

銷售誤導仍存

從11月份處罰原因來看,與銀行理財收益進行對比銷售、“兩三天要停售”等炒停售、故意隱瞞信息等五花八門的銷售誤導,仍是11月份壽險公司被罰的重點。

頗有代表性的是,山東保監局檢查發現,某大型壽險公司臨沂中支及相關人員存在的3項違規行為中,有2項涉及銷售誤導。

一是,個人保險代理人欺騙投保人。2018年,該大型壽險公司臨沂中支6名個人保險代理人在銷售某保險產品時,向投保人宣稱疾病確診后保險公司即可賠付,與實際不符﹔2017年至2018年,該公司另外5名個人保險代理人在銷售某保險產品時,向投保人宣稱“收益比銀行利息高”、“兩三天就要停售”等與事實不符的內容。

二是,個人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2018年3月份,該公司臨沂中支個人保險代理人王進在向投保人銷售某保險產品時,未向投保人告知該產品退保損失情況。

如果說上述行為屬於代理人個人行為的話,那麼,有些銷售誤導則屬於公司行為,一些保險公司直接參與誘導代理人進行銷售誤導。

例如,山東保監局下發的處罰函顯示,某大型壽險公司聊城分公司存在以下兩項違規行為:一是,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及2018年1月份-7月份,該公司及其下轄分支機構給予客戶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二是,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2018年7月份,該公司在銷售人員培訓會上使用的課件存在不規范內容,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實際上,銷售誤導是保險銷售中的一大頑疾。銀保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人身險投訴情況中,分紅型人壽保險銷售糾紛佔銷售糾紛投訴的46.67%,主要反映承諾固定分紅收益、隱瞞保險期間或繳費期間、隱瞞退保損失、與銀行存款或理財產品做簡單對比等問題。

就銷售誤導,銀保監會近期也密集發布風險提示,提醒消費者:一是購買保險時,應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不要盲目跟風沖動消費,根據自身需求理性選擇。二是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不輕信網絡傳言,相關政策信息應以官方渠道發布為准。如有疑問,及時通過官方渠道向相關保險機構咨詢或向監管部門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多家險企因費用造假被罰

除銷售誤導之外,多家險企還因為費用造假被罰。

例如,大連保監局下發的處罰函顯示,某壽險公司大連分公司在2017年5月份至2017年9月份,存在汽油費用不真實的情況,涉及金額15.19萬元。該問題未在公司“治亂打非”自查報告中反映。此外,在2017年7月份,該公司未經批准變更其第一支公司營業場所,截至2018年7月13日仍未取得監管批准。

大連保監局的另一則處罰函也顯示,某外資險企大連分公司於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間存在會議費用不真實的情況,涉及金額7.38萬元,且上述問題未在該公司“治亂打非”自查報告中反映。

一家銀行系險企基層銷售人員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壽險公司財務數據造假,要麼是套取費用補貼一線銷售人員、提高激勵,要麼是補貼渠道手續費,還有就是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歸根到底,還是手續費競爭。

除上述幾大被罰原因之外,個別公司還因為業務不合規被罰。11月30日,青海保監局公布的處罰函顯示,發現某上市險企壽險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在2016年8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間,在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的賠付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賠付金額超出報備條款規定限額。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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