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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  明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

於德良
2018年11月21日08:14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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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中基協發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以下稱《指引》)的通知。

該通知指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請備案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相關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新設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以營業執照中“成立日期”為准)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備案或已提交備案申請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相關約定,調整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並相應辦理基金的重大事項變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指引》第三條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人判斷的字樣,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指引》第四條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証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夸大或誤導的字樣。

此外,《指引》還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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