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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若干細則修訂 加強公司權益分派業務管理

左永剛
2018年10月30日08:09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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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左永剛

  10月29日,全國股轉系統修訂並發布了若干細則,進一步加強了挂牌公司權益分派業務管理,提升了挂牌公司業務辦理和信息披露規范性﹔同時放寬了主辦券商推薦業務部門資質條件。

  修訂主要內容包括:強調主辦券商挂牌推薦業務內部控制適用証監會發布的《証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的相關規定﹔刪除持續督導內容﹔強化項目組成員專業知識與履職能力要求﹔明晰項目組負責人任職條件﹔要求推薦報告增加立項及質量控制相關內容﹔明確挂牌推薦在審期間更換主辦券商的程序要求。

  本次修訂明確了挂牌推薦申請在審期間更換主辦券商的程序要求,規定“挂牌推薦申請審查期間更換主辦券商的,應撤回申請,由更換后的主辦券商依照本規定履行立項、盡職調查、質量控制、內核等程序后重新向全國股轉公司申報”。

  為順應市場發展需求,進一步提高主辦券商挂牌推薦業務水平,防控業務風險,本次修訂對主辦券商項目組成員構成及條件進行了調整,強調項目組成員應具備從事挂牌推薦業務所需的專業知識與履職能力,放寬其資質條件。項目組成員最低人數由3人縮減為2人,其中具有財務專業背景(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証書或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合格)和法律專業背景(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証書或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合格)的成員至少各一名。取消行業分析師要求。

  與此同時,為進一步加強挂牌公司權益分派業務管理,提升挂牌公司業務辦理和信息披露規范性,全國股轉系統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信息披露細則》等有關規定,修訂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司權益分派業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權益分派指南》)。新修訂的《權益分派指南》於10月29日發布實施。

  此次修訂《權益分派指南》的主要內容包括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挂牌公司實施權益分派的審議程序。挂牌公司應當以6個月有效期內的定期報告財務數據作為依據實施權益分派,並在上述有效期內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權益分派方案,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2個月內實施完畢﹔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挂牌公司實施權益分派的分配原則。實施權益分派的股本基數,均以股權登記日的股本數為准﹔三是增加終止權益分派情形的相關條款﹔四是按照線上辦理要求優化權益分派的實施流程﹔五是增加挂牌公司自行派發現金紅利的相關規定﹔六是刪除權益分派業務不應與股票發行等業務並行的相關表述。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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