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金融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2018年10月19日10:22 |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小字號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根據《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相關要求,銀保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擬作為“理財新規”配套制度適時發布實施。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台《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有利於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同時,也有利於優化組織管理體系,建立符合資管業務特點的風控制度和激勵機制,促進理財業務規范轉型。

  目前,商業銀行通過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時機基本成熟。一是“資管新規”已有明確要求。“資管新規”要求“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管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理財新規”進一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二是為國際通行實踐。由獨立法人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將其與銀行信貸、自營交易、証券投行和保險等金融業務相對分離,為國際通行實踐。三是國內有可借鑒的實踐經驗。証監會和原保監會均發布實施了相關制度辦法,並據此批准証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設立資管子公司並實施持續監管。四是商業銀行已具備一定的實施基礎。按照原銀監會要求,大部分商業銀行已完成理財事業部改革,在產品銷售、投資管理、風險管理、IT 系統建設、會計核算等方面相對獨立運作,為設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礎。

  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對標“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在業務規則和監管標准方面,嚴格遵守“資管新規”確定的我國資管行業統一監管標准﹔以“理財新規”為基礎,除根據子公司特點對部分規定進行適當調整外,“理財新規”中絕大多數監管規定適用於理財子公司。二是做好與同類機構監管制度對照銜接。對照商業銀行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制度,並參考其他同類資管機構的監管標准,在准入條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風險隔離、關聯交易和持續監管等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三是強化投資者保護。強調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堅持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募理財產品不得公開宣傳等現行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要求理財子公司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配備專人專崗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從“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三項制度的關系來看,“資管新規”為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的統一監管標准,“理財新規”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銀行自身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為“理財新規”的配套制度,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下一步,商業銀行可以結合戰略規劃和自身條件,按照商業自願原則,通過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也可以選擇不新設理財子公司,而是將理財業務整合到已開展資管業務的其他附屬機構。商業銀行通過子公司展業后,銀行自身不再開展理財業務(繼續處置存量理財產品除外)。同時,理財子公司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效防止經營風險向母行傳染。

  三、《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總體結構是什麼?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共六章61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理財子公司和理財業務定義、基本原則和監管安排等﹔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主要規定理財子公司的組織形式、命名規則、准入條件、審批程序、變更和終止事項等﹔第三章“業務規則”,主要規定理財子公司的業務范圍、銷售管理、投資運作、合作機構管理、自有資金投資管理、產品登記等相關事項﹔第四章“風險管理”,主要規定公司治理、業務管理制度、風險隔離、關聯交易、風險准備金、淨資本、內控審計、投資者保護機制等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對理財子公司實施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報送、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則”。

  四、《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在業務范圍、股東資格、准入條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規定?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在業務范圍、股東資格、准入條件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包括:一是機構性質和業務范圍。理財子公司為商業銀行下設的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范圍主要為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私募理財產品、理財顧問和咨詢等,不允許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二是股東資格和股權結構。理財子公司應當由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發起設立﹔股權結構上可以由商業銀行全資設立,也可以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企業共同出資設立。鼓勵商業銀行吸引境外成熟優秀的金融機構投資入股,引入國際先進的專業經驗和管理機制。三是注冊資本和其他准入條件。理財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同時,還應遵循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從業人員和管理信息系統等其他准入條件。

  五、《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在業務規則方面做出了哪些規定,提出了哪些風險管理要求?

  為促進同類機構公平競爭,《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對“理財新規”的部分規定進行了適當調整,使理財子公司的監管標准與其他資管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票和銷售起點方面,在前期已允許銀行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和公募理財產品通過公募基金間接投資股票的基礎上,進一步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參照其他資管產品的監管規定,不在《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設置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

  二是銷售渠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規定子公司理財產品可以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也可以通過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銷,並遵守關於營業場所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匹配原則、信息披露等規定。參照其他資管產品監管規定,不強制要求個人投資者首次購買理財產品進行面簽。

  三是在非標債權投資限額管理方面,理財子公司獨立經營理財業務后,根據理財子公司特點,僅要求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

  四是在產品分級方面,允許子公司發行分級理財產品,但應當遵守“資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關於分級資管產品的相關規定。

  五是在理財合作機構范圍方面,與“資管新規”一致,規定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托投資機構隻能為持牌金融機構,但私募理財產品的合作機構、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可以為持牌金融機構,也可以為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同時,對可作為理財合作機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關要求。

  六是在風險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要求理財子公司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10%計提風險准備金﹔第二,要求理財子公司遵守淨資本相關要求,具體規則另行制定﹔第三,強化風險隔離,加強關聯交易管理,要求理財子公司與其股東和其他關聯方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嚴格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合作,防止風險傳染、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業務管理、內控審計、人員管理、投資者保護等具體要求。此外,根據“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還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動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監管標准。

(責編:李棟、朱一梵)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