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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留心中介“貓膩”

2018年10月10日07:5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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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小王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小王承租當地一處房屋,租賃期一年,但需要將全年的租金向中介一次性支付。小王依約交付了全部租賃費及押金,可沒想到的是,他的租期還沒滿,房主小武卻來收房了。原來,小武因未收到中介公司的租金,於是要求小王騰退房屋,而小王無奈隻好從該房屋內搬出。為此,小王決定去找中介公司要個說法,卻發現中介公司門店早已人去樓空。小王隻得將中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未到期房屋租金並支付違約金。

  【說法】小王已經全額支付了租賃期限內的租金,現因中介公司的原因導致小王無法使用租賃物,租賃合同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應予解除。中介公司則應返還小王未實際使用租賃房屋期間的租金,並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最終,法院判決中介公司返還小王部分租金並支付違約金。

  現實中,租戶因中介公司對房主違約,被房主要求騰退房屋的情況屢見不鮮。此種情況下,房主作為房屋產權人,有權要求租戶騰退房屋,但此舉必然導致租戶的合法權益受損。為充分維護自身權益,租戶應注意搜集、保存証據,例如可讓房主出具相關証明,以便訴訟時有証據証實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事實、原因以及租戶租金計算的截止時間。

  近年來,房屋租賃市場日益活躍,房屋中介公司從過去的以房屋租賃中介方逐漸開始向房屋租賃主體一方發展,盈利模式從過去促成房屋租賃雙方交易一次性賺取中介服務費,轉變為從房主處租賃房屋再轉租給租戶從而賺取租金差價。在這種“中間商賺差價”的經營模式下,中介公司一旦違約,極有可能造成房主、租戶兩方受損。

  在該案中,還有一個現象需要引起公眾注意:中介公司與房主小武簽訂的委托合同中約定的月租金高於其將房屋出租給租戶小王的月租金,且中介公司按月向房主交納租金,卻要求租戶按年交納租金,這種現象明顯不符合常理。由此提示公眾:切勿被遠低於市場價的房屋租金輕易所迷惑,對不正常的低價一定要留個心眼。     

  (本報記者  張  璁整理)


  《 人民日報 》( 2018年10月10日 18 版)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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