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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理財警惕六大陷阱:收益率在6%以上的要慎重考慮

高健
2018年09月07日07:59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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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高健)理財類詐騙五花八門,令人防不勝防。昨天,豐台法院根據實際案例,總結出六大類理財騙局,提出“二三四”規則,提醒市民謹慎購買理財產品。

  最常見的是“直接借貸型”:由投資者與資產管理公司等主體直接簽訂格式合同文本,或者由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擔保人,並為投資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一方面以高息吸引投資人投錢放貸,另一方面以收取高額擔保費的方式變相向借款人收取高額利息。

  “委托理財型”,由投資者與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中心等主體簽訂委托理財合同,約定投資者向受托人為其開立的賬戶內投入資金,由受托人從事股票、貴金屬、期貨等投資項目,並承諾如出現虧損由受托人負責補齊資金。

  “私募基金”騙局中,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與投資者簽訂《私募基金投資協議》的方式吸引資金,從事該類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通常並未經過相關監管部門的審批備案。

  “有限合伙型”的集資人通常為有限合伙企業,通常採取與投資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或《入伙協議》的方式,吸引投資者成為有限合伙人,實則並未辦理工商登記,也不從事合伙事務的經營,目的僅為吸收投資。

  “股權投資型”的集資人通常為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與投資者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等方式,吸引大量投資者成為隱名股東,並許諾高比例分紅,從而騙取投資。

  “債權轉讓型”,通常由理財平台以債權轉讓的形式要求投資者以低於債權數額的金額購買債權,通過債權金額與購買金額之間的差價賺取收益,但通常受讓債權多為虛假債權或已償還債權。

  法院提醒熟記“二三四”謹防中招

  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法院向有意購買理財產品的社會公眾提出“二三四”規則。

  樹立“兩個意識”。一是風險意識,切勿輕易相信商家機構“隻賺不賠”的承諾,收益率在6%以上的要慎重考慮,切勿將家庭全部財產用於購買民間理財產品﹔二是証據意識,要善於留存和妥善保管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証據,尤其是合同書、轉賬憑証、收條等核心書証。

  牢記“三個區間”。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存在“兩線三區”:年利率小於等於24%的約定是司法保護區,貸款人可請求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24%至36%為自然債務區,借款人如自願支付的,也有效﹔高於36%的利息約定為高息無效區。

  認准“四個合法”。大家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盡量選擇正規渠道,並著重考察四個方面:合法的資質:考察理財公司是否有工商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証﹔合法的經營場所:考察理財公司是否有正規合法的經營場所﹔合法的合同相對方:要慎重考察宣傳產品的人員是否與理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勞動人事關系,是否能代表公司簽訂民事合同,尤其要防范“銀行飛單”情形,即銀行客戶經理在宣傳的某理財產品是屬於銀行自身的產品還是其他公司的產品﹔合法的支付方式:在支付時一定要向合同相對方的賬戶內支付款項,並留存憑証,切勿向其指定的第三方個人賬戶內付款。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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