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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比特幣現金爭議案審結 賠償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高健
2018年08月21日07:58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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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首例比特幣現金爭議案審結

  本報訊(記者 高健)馮先生在OKCoin幣行網上購買比特幣,在進行比特幣現金提取時領取失敗,為此,他把網站經營者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海澱法院近日審結了此案,判決樂酷達公司向馮先生發放比特幣38.7480個,但駁回了馮先生要求賠償16萬余元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該案是本市法院審結的首例因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爭議案。

  馮先生訴稱,其在被告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OKCoin幣行網上購買了38.7480個比特幣。而后,馮先生按照比特幣現金領取公告進行比特幣現金提取時發現,該網頁“領取”按鈕已消失。領取比特幣現金失敗后,馮先生曾多次與樂酷達公司進行溝通,但至今對方未給予其應得的比特幣現金。

  法院審理查明,《OKCoin幣行服務條款》明確了該網站服務用戶的具體規則。法院指出,比特幣屬於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OKCoin幣行網的站內通告,盡管系單方發布,但可以確認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具體依據,樂酷達公司應當履行在公告中承諾的義務,樂酷達公司應當按照前述站內通告的內容,向馮先生發放等額的比特幣現金。但法院認為,關於賠償比特幣現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樂酷達公司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於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由於比特幣技術發展路徑上的分歧,比特幣現金是由‘挖礦’生成,樂酷達公司的承諾即是這一公知事實在其站內服務上的必然反映。”法官解釋,比特幣等虛擬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應當自己承擔相關風險。我國現行政策禁止比特幣等虛擬商品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主管部門先后於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發出通知,指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據此,法院駁回了馮先生要求把比特幣兌換成“現金”的訴訟請求。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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