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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億元存款失蹤案"宣判 農行賠付5933.67萬元

2018年08月16日09:04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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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16日電 (朱江)據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消息,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以下簡稱“酒鬼酒”)昨日發布《關於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稱,酒鬼酒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酒鬼酒供銷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判決。公開信息顯示,判決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在相關判決生效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酒鬼酒供銷公司人民幣5933.67萬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連帶承擔利息損失。

據公告介紹,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發布重大事項公告,披露了酒鬼酒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存於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賬戶的1億元資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轉走的情況﹔2014年4月9日,酒鬼酒發布的2013年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資金的進展情況﹔2015年11月25日,酒鬼酒發布重大訴訟事項公告,披露了酒鬼酒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原告)於2015年11月23日以侵權責任糾紛將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及壽滿江、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起訴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情況。

酒鬼酒關於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網頁部分截圖

公告指出,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終審判決被告人壽滿江、方振(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原行長)、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對被告人壽滿江、方振、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犯罪所得贓款5,933.666624萬元依法繼續追繳。

公告還顯示,今年6月5日至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對侵權責任糾紛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公告還指出,今年8月13日,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判決如下:

1、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5933.666624萬元及與被告壽滿江、陳沛銘、唐紅星、羅光、郭賢斌連帶承擔利息損失(利息計算方式為,從2013年12月12日起以5933.666624萬元為本金按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該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至5933.666624萬元償還完畢時止)﹔

2、駁回原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公告最后顯示,案件受理費504186.65元,由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承擔450000元,原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承擔54186.65元。

(責編:朱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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