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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 嚴懲"套路貸"等新型犯罪

2018年08月13日13:47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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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13日電 (朱江)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范化解各類風險。

《通知》指出,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証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通知》強調,針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証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通知》還強調,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通知》認為,要從嚴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証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証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台、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通知》最后要求,要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緊密結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加強聯動效應,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查研究。

(責編:朱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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