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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詐騙納入刑事打擊范疇

劉雙霞
2018年08月13日08:10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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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以借貸為名實施犯罪的“套路貸”案件呈高發態勢,在此背景下,監管也加大了打擊力度。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針對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通過“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行為提出了審理思路:應予以刑事打擊。

  《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應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証據的審查力度,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嚴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容易混淆。分析人士指出,在涉貸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貸行為人會通過欺騙、脅迫等方式,非法侵佔他人財產,最終憑借法院的生效判決將非法債權合法化,此次《通知》針對這一行為的定性有所改變,不僅是變相收取高息的借貸行為,還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犯罪。

  “最高法院顯然是注意到該類型犯罪的表現形式,故出台針對該類型案件的指導意見,避免法院的民事審判部門淪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保護好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套路貸”的本質是將詐騙罪演化成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犯罪分子將詐騙行為通過一系列事先設計好的民事行為予以合法化,在民事上形成完整的証據鏈,通過法院民事訴訟和執行等司法程序來實現利益目標。該類型交易比高利貸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其不僅侵害了借款人的財產權益,還將部分司法部門拉下水,系典型的“借刀殺人”手法。

  近來,各類“套路貸”案件層出不窮,警方也加大了打擊力度。今年6月2日,浙江台州警方成功打掉一個以小額貸款為幌子的“4·26網絡套路貸”犯罪團伙,並抓獲團伙成員246名,涉及全國各地的受害人達數千人,涉案金額上億元。據了解,該案件中,“套路貸”團伙的目的是佔有受害人現金、存款等財產,在確認從被害人處有利可圖后,嫌疑人以一張看似普通的民間借貸合同為誘餌,讓受害人簽訂后,再層層加碼、虛增債務,最后通過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手段逼迫受害人還款。

  據了解,除了偽裝成普通民間借貸的“套路貸”,市場上還有另外兩種主要的“套路貸”模式。從警方披露的案件來看,“套路房貸”也屬於“套路貸”中的一種,這類不法分子盯上的是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名下房產,讓受害人將房產作為抵押,最后以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等方式佔有受害人的房產。此外還有“套路車貸”,不法分子往往針對名下有車尤其是豪車的受害人,以“低利息、無抵押、不扣車”等幌子誘騙受害人簽訂車輛抵押貸款合同,之后再以超期、違約等理由,強行扣車、拖車。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去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上海法院4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的審判情況,並對“套路貸”的特征、危害等作了說明。通報會指出,“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為: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等。

  對於“套路貸”的危害,上述通報會稱,“‘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后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面對各類“套路貸”模式,警方也提示,預防“套路貸”最主要的是不要貪小便宜,不要相信天上會掉餡餅。在發現問題后要及時止損,征求專業法律人士意見,尋求補救措施。

  北京商報記者 劉雙霞/文 白楊/制表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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