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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保險不是避債“保險箱”

2018年08月07日08:19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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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理財保險不是避債“保險箱”

  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執行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被執行人戴某沒有房產、沒有車輛、沒有銀行存款,卻在兩家保險公司購買了39份理財保單,以為這樣就能逃過法院的執行。但戴某的如意算盤打錯了,在保險公司的投保理財保單終究還是沒藏住。

  2016年4月,梁溪法院受理一起某銀行訴江蘇某電纜公司、無錫某電纜公司、江蘇某電工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及戴某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涉案標的2500萬余元。案件判決生效后轉入執行程序。經查,上述被執行公司的抵押財產及相關機器設備經拍賣、變賣不足以償還相關債務,且相關廠房及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均已被其他法院設立抵押登記,梁溪法院輪候查封。公司名下汽車無法找到,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今年5月,承辦法官再次走訪江蘇某電纜公司與江蘇某電工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但這兩家公司均已不正常經營,相關法定代表人戴某等人也已經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就在案件毫無頭緒的時候,戴某在兩家保險公司購買的39份理財保險“浮出水面”。查詢到相關財產事實后,法院立即向兩家保險公司發函要求協助執行,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保險。之后,承辦法官又申請保險公司為被執行人退保。至此,這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共執行到退保金額及相關收益1070萬余元。

  “在大部分人看來,保險是一種保護財產的手段。有的被執行人試圖通過購買理財型保險來規避債務,但保險並不是‘保險箱’。”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德龍說,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發布《關於加強和規范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后,保險不再是隱性資產,一旦進入執行程序,都將“曝光”,想通過保險避債的投機取巧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記者了解到,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人民法院在執行時也會考慮充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導致法院生效判決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的比例較低,實現的過程較長。這讓很多當事人感到正義的實現並非如己所願。

  “被執行人逃避執行,很大程度上說明是有能力執行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就是我們講的典型的‘老賴’。”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先良認為,當事人要把自己看作是法院執行工作的協助者,主要是給法院積極提供財產線索和行蹤線索。

  針對傳統執行模式下的查人找物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已於2014年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通過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手段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財產。近兩年,這一網絡查控系統進一步完善,通過與公安、交通、民政、銀行等部門聯網,實現多種財產形式的“一網打盡”。

  姜先良談到代理執行案件體會時說,現在可能對於當事人和律師而言,遇到的突出問題就是法院執行案件案多人少,由於法官滿負荷工作,導致一些案件聯系不上法官,或者遲遲排不開時間。

  姜先良認為,要解決執行難問題,基本的原則是要堅持科學精神,一方面需要優化不良債權產生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要優化不良債權的司法實現過程,規范法院的執行行為,提高執行效率。同時,還要構建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將“老賴”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限制高消費等一系列措施,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出國不能買機票,回家坐不了高鐵、動車,申請貸款、辦理信用卡被拒……越來越多的“老賴”嘗到了聯合信用懲戒的“滋味”,主動上門還清債務。(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萬祥)

(責編:朱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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