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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末償付能力報告披露近尾聲—

3家險企償付能力不達標 逼近監管線險企增至5家

蘇向杲
2018年08月03日08:10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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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昨日下午18時,除個別險企暫未披露今年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之外,絕大多數險企均披露該報告。據《証券日報》記者梳理顯示,按照現行監管規定,有3家險企二季度償付能力不達標,分別為中法人壽、吉祥人壽、新光海航人壽。

除不達標險企之外,有5家險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逼近現行監管規定100%的監管線,同時進入此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到的重點核查線。

新光海航人壽增資現轉機

除《証券日報》此前報道的中法人壽與吉祥人壽償付能力不達標之外,最新公布的償付能力報告顯示,新光海航人壽今年二季度的償付能力依然不達標。

償付能力報告顯示,今年二季度末新光海航人壽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421.34%,較一季度末的-437.54%略有收窄,但償付能力依然嚴重不足。其在償付能力報告中預測,三季度末的償付能力為-433.86%,仍舊不符合監管要求。

從主要經營指標來看,新光海航人壽上半年的保險業務收入為4,626.74萬元,淨利潤為-3,425.84萬元。二季度末的淨資產為-25,093.41萬元,綜合退保率為0.54%,營銷員脫落率為4.76%。標准保費、個人營銷渠道的件均保費、新業務利潤率均為0。

實際上,監管部門曾於2015年對新光海航人壽採取了如下監管措施:一是暫停增設分支機構﹔二是監管約談,要求雙方股東於2015年7月底之前提出改善償付能力方案﹔三是責令公司自2015年11月23日起停止開展新業務。

但由於股東增資遲遲不到位,近年來上述監管措施依舊沒有解除。新光海航人壽在償付能力報告中提到,公司在保監會2017年四季度、2018年一季度監管評價中,均被評定為D類保險公司。公司被評為D類公司的原因及風險點,集中在“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

新光海航人壽成立於2009年,當年背靠海航集團和台灣新光人壽兩大股東,一時風光無限。但窘境很快出現,隨著業務發展,新光海航人壽擬發起增資計劃,但未得到股東方海航集團應允。此后,海航集團在2016年“移情”渤海人壽,旗下上市公司渤海金控持有后者20%股權。

引人關注的是,近期新光海航人壽的增資出現轉機。

《証券日報》記者注意到,7月31日,新光海航人壽在官網披露了最新的增資及股東變更方案。方案顯示,將新增7.5億元注冊資本引入新股東,原有的股東海航集團退出,新光人壽減持。

新光海航人壽原股東海航集團與新光人壽各持股2.5億股股權,伴隨這次增資,海航集團將1.9億股轉讓給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0.6億股轉讓給上海冠浦房地產。新光人壽則將所持有的2.5億股股權轉讓出一半,其中0.75億股轉讓給深圳市柏霖資管,0.5億股轉讓給深圳市國展投資。

與此同時,新光人壽、香江金融、柏霖資管、國展投資、冠浦地產及深圳市樂安居投資將分別向新光海航增資人民幣1.875億元、0.6億元、1.75億元、1.25億元、0.65億元及1.375億元。若增資最終獲得監管部門批復,新光人壽最終持股3.125億股,佔比25%,成為新光海航人壽第一大股東。

值得一提的是,在現行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下,二季度有3家險企償付能力不達標。若按照上述征求意見稿規定,由於永安財險最近一期風險綜合評級為C級,低於意見稿要求的B級,也為不達標險企。

五險企綜合償付低於120%

除上述3家不達標險企之外,有5家險企償付能力低於120%,逼近現行監管規定100%的監管線,同時進入征求意見稿提到的重點核查線,這5家險企包括4家壽險公司和1家財險公司。

《証券日報》記者逐一梳理發現,這4家壽險的渠道業務均以銀保渠道為主,萬能險業務佔比較高,隨著業務結構的調整,這4家壽險公司要麼原保費出現大幅下滑,要麼萬能險保費出現驟降。

例如,上述4家險企中,今年1-5月份,有3家險企的萬能險大幅同比下滑接近四成。同時,有3家險企的原保費降幅超過兩成,原保費下降幅度最大的險企,降幅超過五成。

從上述4家險企的渠道結構來看,銀保渠道均佔比較高。例如,中債資信對上述某壽險公司今年二季度的債券跟蹤評級顯示,跟蹤期內,該壽險公司個險渠道和中介渠道佔比有所上升,但仍以銀保渠道為主,2017年其銀保渠道規模保費佔比較2016年下降15.46個百分點至60.6%,2018年一季度銀保渠道佔比再次升至65.84%,公司對銀保渠道的依賴依然比較高。

中債資信的評級還顯示,上述險企由於公司業務轉型,加大了個險銷售人員和分公司網絡鋪設,保單成本快速上漲,加上前期產品以躉交為主,退保支出較大,盈利能力依舊較弱。

實際上,類似上述險企由於轉型帶來償付能力壓力,是不少中小險企共同的“隱痛”。整體來看,這類險企隨著轉型深入,萬能險帶來現金流入減少,存量萬能險保單逐步過了退保扣費期,退保帶來的現金流出仍有壓力。同時,保障型產品尤其是高淨值產品銷售在發展初期,尚未形成銷售規模,使得整體淨現金流出現缺口。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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