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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一日開出610萬元罰單 交通銀行等5單位被罰

2018年08月02日14:11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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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日電 (朱江)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昨日公示系列行政處罰。中國人民銀行於2018年7月26日對中國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浦發銀行)、中國銀河証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河証券)等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進行行政處罰公示,分別對交通銀行合計處以130萬元罰款﹔對平安銀行合計處以140萬元罰款﹔對浦發銀行合計處以170萬元罰款﹔對銀河証券合計處以100萬元罰款﹔對中國人壽合計處以70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交通銀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以40萬元罰款﹔存在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處以40萬元罰款﹔對交通銀行合計處以130萬元罰款,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8萬元罰款。

平安銀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平安銀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4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對平安銀行合計處以140萬元罰款,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14萬元罰款。

浦發銀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浦發銀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3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存在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處以40萬元罰款﹔對浦發銀行合計處以170萬元罰款,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18萬元罰款。

銀河証券: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銀河証券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存在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對銀河証券合計處以100萬元罰款,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6萬元罰款。

中國人壽: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中國人壽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3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以40萬元罰款﹔對中國人壽合計處以70萬元罰款,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6萬元罰款。

(責編:朱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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