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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東大會審議環節待規范

朱寶琛
2018年07月26日08:11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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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部分股東大會審議環節待規范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股東對重要事項進行審議,議案是否通過直接影響著公司的經營決策,所以上市公司如何進行議案審議至關重要。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投服中心在參加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時發現,審議議案環節存在不宣讀議案,董事會、監事會不匯報工作,獨立董事未述職,議案中出現重大錯誤等問題,導致股東難以充分、全面地了解待審議的內容,影響股東的投票判斷。

  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中披露審議議案的內容,但有些公司僅披露議案名稱而未公布具體內容,或有些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一天才進行披露。在股東大會召開時,有些上市公司認為議案內容已經在網上披露,會議現場便不對議案內容作任何介紹、解釋,要求股東直接對議案進行投票表決。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規定,“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但有些公司直接省去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環節﹔有些由董事會秘書或現場見証律師代念工作報告。

  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規定,年度股東大會上,每名獨立董事應作出述職報告,但在投服中心參加的100場股東大會中,獨立董事述職亂象頻出:一是10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未進行現場述職﹔二是公司的獨立董事未分別述職,僅出具一份述職報告、由一名獨立董事代表述職﹔三是述職報告內容雷同。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體系中,獨立董事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在董事會層面不僅要對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還要從決議、決策的合理性進行監督。因此,獨立董事履職盡責對維護中小股東利益至關重要。

  除董事、監事不盡責外,有的上市公司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還會出現重大低級錯誤。比如,甲會計師事務所對某制造業公司2017年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在股東大會上,該公司監事代表宣讀監事會報告時,直接讀為乙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並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標准審計報告,把審計機構和審計意見全部搞錯。

(責編:朱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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