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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募理財銷售起點從5萬元降至1萬元 

2018年07月22日08:09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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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銀行理財新規為何降低門檻

今年4月27日,《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發布實施,總規模達百萬億元的資管市場迎來重大變革。前天晚間,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擬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細則發布實施。那麼,《辦法》的發布將為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帶來哪些變化呢?

現狀

6月末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余額21萬億元

據介紹,2002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陸續開展了理財業務。銀行理財業務在豐富金融產品供給、滿足投資者資金配置需求、推動利率市場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業務運作不夠規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尚未真正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等。

對此,銀保監會一直高度重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和監管,不斷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2018年上半年,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行平穩。2017年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余額為22.17萬億元,2018年5月末余額為22.28萬億元,6月末余額為21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持續下降。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准化資產,佔比約為70%﹔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左右,總體保持穩定。

聚焦

公募理財產品門檻降為1萬元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目前商業銀行在售的銀行理財產品最低都是5萬元起售。而《辦法》規定,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商業銀行發行私募理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隻混合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4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隻權益類理財產品、單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認為,降低銀行理財產品門檻有助於銀行理財產品更加普惠化,覆蓋更多的普通投資者,使更多的普通民眾更方便地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亮點

銀行理財產品將可投資公募証券投資基金

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財產品隻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証券投資基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而此次發布的《辦法》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投資各類公募証券投資基金﹔同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証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產。

同時,《辦法》還為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市留了“口子”,指出“投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根據《辦法》,每隻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証券或單隻公募証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淨資產的10%﹔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証券或單隻公募証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証券市值或該公募証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銀行理財產品不能投資哪些領域也有了負面清單。《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証券。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証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注

保本理財按照存款進行規范管理

目前銀行理財產品既有保本的也有非保本的,保本理財因為風險低,收益又比同期存款高頗受保守型投資者歡迎。不過,此次發布的《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定位於規范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挂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

《辦法》規定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同時,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包括: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執行《辦法》及附件關於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披露

銀行宣傳理財產品隻能說過往業績

現在的銀行理財產品都會顯示預期年化收益率,很多投資者也都是據此選擇產品。今后,預期收益率將不能在宣傳資料中出現。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不得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在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隻能登載該理財產品或者本行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文/本報記者 程婕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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