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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 4類人不得入行保險業

劉冉冉
2018年07月17日08:18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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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冉冉)繼保險經紀人、公估人管理辦法相繼出爐后,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從市場准入、經營規則、行業自律、市場退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向行業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因貪污、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見稿》對於保險日常經營也提出了要求,如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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