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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不得提名獨立董事

許晨輝
2018年07月10日07:45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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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報訊(記者 許晨輝)為進一步防范保險公司治理風險,7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的《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獨立董事提名、選舉、職權、履職保障等幾個方面作出了規范。其中,在提名環節,為減少大股東對獨立董事提名的控制,《辦法》規定持有保險機構1/3以上出資額或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股東、一致行動人不得提名獨立董事。

  《辦法》主要從5個方面對原暫行辦法做了修訂,首先是完善了制度的適用范圍及獨立董事設置要求,優化了獨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機制,明確了獨立董事的權利義務及履職保障,建立了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和信息公開機制,健全了對獨立董事及相關主體的監督和問責機制。

  比如,保險機構出現公司治理機制失靈,或者保險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重侵害保險機構、保險消費者和中小股東利益,或者出現被銀保監會限制股東權利等情形的,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監管規定應當實施的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外,銀保監會還可以採取“限制相關股東提名獨立董事的權利”、“要求增加獨立董事人數和比例”、“責令撤換有關獨立董事”等措施。

  據了解,獨立董事制度是推動公司完善治理結構的重要制度。2007年《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但是隨著行業發展,獨立董事制度與保險業發展不匹配的問題日益顯現,保險機構執行水平參差不齊,制度執行與監管要求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亟須加以調整完善。為提高獨立董事獨立性,除了提名環節,《辦法》還在選舉環節規定保險機構單個股東(關聯股東或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的,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保險機構獨立董事人才庫建設,使之成為獨立董事人才資源、履職評價、信息公開、履職監督管理的平台。

(責編:李棟、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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