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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信披新規下月起實施 須披露責任准備金信息

張昕
2018年06月06日08:12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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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昕)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下發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為保險業信息披露立下了新的綱領性文件。

  《辦法》旨在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相較於2010年的舊版信息披露制度,新的《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內容更加豐富,涵蓋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並計劃於今年7月起正式實施。

  新增“保險責任准備金信息”

  現行的舊版制度出台於2010年4月12日,自當年6月12日起正式施行。

  對比舊版,記者在新《辦法》中看到,對於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要求新增“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況的簡要說明”,同時,險企披露的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等信息,也要詳細到“至少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主要議題以及表決情況”等內容。

  同時,在保險公司應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風險評估”這一項內容上,在保險、市場、信用和操作等主要風險的基礎上,新版《辦法》新增了對戰略、聲譽、流動性等風險的說明要求。

  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辦法》新增了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中應加入“保險責任准備金信息”,使其與以往熟知的“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條目並列,一起組成了保險業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

  新產品新情況有了新要求

  對比舊版,在新增“保險責任准備金信息”之外,針對2010年之后才在壽險市場受熱捧的萬能險等產品,新的《辦法》也作出了信息披露要求規定。

  記者了解到,按照現行的舊版規定,隻要求人身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准保費收入。不過,在新的《辦法》中,產品經營信息與統計人身險保費收入的分類口徑相似,原保險保費收入前5位、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前3位、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前3位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保費收入和退保情況等內容都必須完整披露。

  除了針對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就目前出現的一些保險股權方面的亂象,新的《辦法》也作出了明確的風險防范規定。

  《辦法》要求,如保險公司被發現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等情況,監管部門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保險公司如違反規定的,除按照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處罰外,還對其直接負責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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