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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喊話7家上市公司 應盡快披露年報

朱寶琛
2018年05月25日08:25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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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証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非常重視年報披露的情況,今年十分關注滬深交易所7家到期未披露年報的上市公司的相關情況。”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5月24日表示,投服中心呼吁7家上市公司必須履行其法定義務,盡快編制、審議、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上述負責人表示,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投資者判斷公司價值、做出投資判斷的基本依據。一方面,每家上市公司擁有成千上萬的股東,但絕大多數是持股比例較低的中小股東,基於成本效益、專業知識等方面的考慮,中小股東平時很少也很難具體參與公司治理,其獲取公司信息的渠道有限,完全依靠於公開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存在的前提,年報披露是其核心內容﹔另一方面,大股東是上市公司的主要出資方,其與上市公司利益關系重大,董監高是上市公司經營的直接參與方,相比中小股東,他們更了解上市公司情況,其利用信息優勢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及時、准確、完整地獲取上市公司信息對保障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上述負責人同時表示,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上市公司必須在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的時間內自主披露年報。時至今日,年度報告的法定披露期限已過近一月之久,這7家上市公司仍未披露公司年報,嚴重侵害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

非但如此,不披露年報還使上市公司面臨巨大的風險。根據滬深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未按法定期限披露年報時,仍有一定時間補披露年報,但延遲披露的時間越久,處罰力度越大,直至被強制終止上市。目前7家上市公司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被暫停上市或強制退市的風險,嚴重侵害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上述負責人表示,根據已知信息,從未披露年報的7家上市公司來看,其原因多種多樣,初步判斷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一是因現金支付困難、頻繁更換審議機構等,導致審計機構進場晚﹔二是管理層或大股東之間的爭斗使的年報相關決議無法形成﹔三是因存貨等實物資產不實、涉及民間借貸、資產范圍廣等造成審計工作量大。

“我們認為,無論什麼原因,按期披露年度報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審計機構進場晚、工作量大的困難都是可以克服的,管理層、大股東之間的斗爭更不能以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為代價。”上述負責人表示。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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