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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范疇

鐘源
2018年05月22日08:05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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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數據治理,提高數據質量,充分發揮數據價值,提升經營管理水平,銀保監會21日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范疇,建立自上而下、協調一致的數據治理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監管數據納入數據治理,建立工作機制和流程,確保監管數據報送工作有效組織開展,監管數據質量持續提升。

  《指引》明確指出,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應當遵循全覆蓋、匹配性、持續性、有效性的基本原則。“這四個原則正中銀行業傳統數據治理要害。在傳統數據治理中,不少銀行隻針對分支機構或銀行內部的數據倉庫做了數據治理,且廣泛缺少長效機制,有效應用於經營管理的更是少之又少。對金融機構來說,每個原則都將是一項新的挑戰。”一位銀行業內人士表示。

  與之前銀行各自建立數據治理組織架構不同,此次銀保監會為金融機構明確了健全、清晰的數據治理組織架構,並將數據治理職責細化到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歸口管理部門、業務部門等各相關部門。《指引》要求確保數據治理資源充足配置,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等的職責分工,提出可結合實際情況設立首席數據官。明確牽頭部門和業務部門職責,對崗位設置、團隊建設和數據文化建設等提出要求。

  在提高數據管理和數據質量質效方面,《指引》提出數據管理主要方面的要求,並明確提出建立自我評估機制,建立問責和激勵機制,確保數據管理高效運行。全面強化數據質量要求,建立數據質量控制機制,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指引》還明確,監管數據應納入數據治理范疇,並提出具體要求。

  在加強監管監督方面,《指引》明確了監管機構的監管責任、監管方式和監管要求。對於數據治理不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或與公司治理評價、監管評級等挂鉤,也可依法採取其他相應監管措施及實施行政處罰。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從《指引》內容來看,銀保監會更多強調的是通過數據治理實現數據價值。《指引》有助於推動銀行業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轉變,拓展新業務,挖掘新動能,提升服務能力,提高經營管理質效。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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