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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大集團涉嫌信披違規 遭中國証監會行政處罰

2018年05月18日09:27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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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18日電 (朱江)據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1258.SH,以下簡稱“龐大集團”)網站消息,5月16日,龐大集團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經查,公司實控人龐慶華、公司涉嫌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等違法事實。中國証監會擬決定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武成、劉中英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告。

公告顯示,2015年3月4日,龐慶華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筒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權益變動報告書》),稱2015年2月16日至3月3日期間其一致行動人信達民公司通過上海証券交易所集合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累計減持“龐大集團”股票162,002,801股,佔龐大集團總股本的5%,其中通過集合競價交易系統減持46,002,801股,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116,000,000股。

公告強調,龐慶華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未如實披露其一致行動人當時仍實際控制和擁有相關“龐大集團”股票的事實,遺漏披露其通過涉案收益互換進行融資的安排。龐大集團2015年3月4日披露的《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系按照《權益變動報告書》口徑進行披露,相關內容亦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同時為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冀貿易”)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以下簡稱《証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上海証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0.2.4 條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關聯交易應當子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調查取証通知書》。《調查取証通知書》明確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偵辦的龐大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需調取你處下列有關証據”。龐大集團在《調査取証通知書》上蓋章確認已收到,龐大集團董事會秘書劉中英作為“証據持有人”簽名。同日,公安機關對龐慶華進行訊問並制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武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

根據《証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以上事實,有相關工商登記資料、龐大集團公告、資產管理協議、收益互換協議、龐慶華出具的承諾函、授權文件、情況說明、資金劃轉憑証、銀行對賬單據、公安機關文書相關人員筆錄等証據在案証明。

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和遺漏披露相關融資安排的事實,違反了《証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証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

龐大集團未披露涉案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行為,分別違反了《証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証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劉中英。

(責編:朱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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