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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發布半月 銀行風險測評執行更加嚴格

彭 妍
2018年05月16日08:25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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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彭 妍

  自資管新規落地以來,無論對銀行還是投資者來說都影響重大。近日,《証券日報》記者實地走訪了多家銀行網點,對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中的關鍵環節進行了解。

  本報記者調查發現,此前有銀行對於風險測評的執行流於形式,甚至有的理財經理指導客戶隨意填寫或更改評估報告,然而自資管新規落地之后,不管是銀行還是投資者,對於風險測評和雙錄則顯得更加重視。

  風險測評重視度提升

  《証券日報》記者近日走訪部分銀行網點發現,不少理財經理都主動向記者提及有關資管新規,並一致表示,“以后銀行的理財產品不能承諾保本保收益,投資者必須根據產品情況和自身實際來選擇是否能夠承擔相應風險的產品。”“以前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覺得肯定是安全的,反正有銀行去兜底,因此對風險測評以及雙錄都比較漠視,自從資管新規發布后,投資者需要自擔風險,買者自負,很多投資者不得不重視起來。”

  根據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內容。同時,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

  當記者表示想要購買理財產品時,多數銀行的理財經理都會主動提醒,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需在相應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也應當在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在某國有銀行支行網點,理財經理告訴記者,“客戶隻能按照風險測評結果購買相應的理財產品,除非是客戶自己主動要求購買超出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此外,特別是對於老年人,都會主動建議購買風險等級低的理財產品。”

  另一家國有大型銀行的理財經理告訴《証券日報》記者,“其實風險測評的作用挺大,過去有些投資者為了能買到高收益的理財產品,沒有嚴格填寫評估問卷,以后則不然。投資者一定要如實填寫,不買超出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

  在某股份制銀行網點,記者向理財經理詢問,“如果有的投資者指定要買超出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該怎麼辦?”該理財經理回答說:“如果顧客非要購買超出自身風險級別的理財產品,銀行也不能不賣,隻能提前告知該產品的風險,客戶隻有自擔風險。”

  本報記者隨后走訪了多家銀行網點並體驗其風險測評環節后發現,各家銀行對於風險評估測試都比較嚴格。

  不僅是銀行工作人員,一些受訪的投資者對於風險評估也較為重視。“最近聽理財經理說起資管新規,以后在銀行買理財產品也要承擔風險,所以風險測評還是很重要的,而且有的產品不是想買就可以買了”,多位儲戶對記者表示。

  正在辦理業務的市民王先生表示,“一直以來,銀行理財產品以‘收益穩、風險低、又兼具一定流動性’的特點備受青睞,而在資管新規‘打破剛兌、淨值化管理’等要求下,保本理財產品以后很難再有,所以,現在風險測評尤其重要,也還需要提升理財水平及風險防范意識。”

  “雙錄”旨在保護雙方權益

  資管新規落地更加反應了雙錄的重要性。去年10月20日開始施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專區“雙錄”,即設立銷售專區、並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暫行規定》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應在銷售專區內進行,不得在銷售專區外進行產品銷售活動,但消費者通過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進行自主購買的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銷售專區內配備包含“銷售專區”(或“銷售專櫃”)“錄音錄像”字樣的明顯標識﹔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可通過信息查詢平台、網站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明確的風險提示。

  《証券日報》記者走訪發現,銀行基本都已設立銷售專區,並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錄音錄像系統。同時,在銷售專區內配備了包含“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等字樣的明顯標識。此外,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可通過信息查詢平台、網站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明確風險提示,還公布了咨詢或舉報電話。

  某銀行理財經理告訴記者,“雙錄”可以讓消費者更清楚地了解理財產品的發行主體、收益水平、風險屬性等內容,准確識別所購買的產品是銀行自行發行或是代銷,是保本型還是非保本型,是有固定收益還是其他類的,從而真正做到信息對稱、自主選擇、風險自負。

  “‘雙錄’保護的不僅是個人投資者,對銷售產品的金融機構也是一種保護,同時也有利於厘清銀行與消費者的責任。”某銀行分析人士如是說,“雙錄”是監管機構實現技術監管的一種監管方式,是實現行為監管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降低了監管成本,提高了監管效率,能夠實現在公平的前提下買者自負,而買者自負的前提條件是賣者盡責。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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