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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設禁令 監管嚴防險企海外融資變相騙匯

2018年02月13日08:00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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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境外投資快速增長。在境外投融資領域,部分企業利用內保外貸等方式開展跨境並購,一些保險機構也開始使用內保外貸融入資金進行境外投資。不過,保險機構在通過內保外貸拓展境外投資資金來源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如流動性風險、高杠杆風險、再融資風險等問題。2月12日,保監會與外匯管理局聯合發文規范險企海外融資尋求項目,嚴防資產海外轉移、變相騙匯等風險。

  保監會設禁令

  保監會與外管局2月12日發布《關於規范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范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行為。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所謂內保外貸,是指保險機構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証等,由境內銀行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或者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以獲得境外銀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發放貸款的融資行為。

  在分析人士看來,境外公司需要資金時,較難直接向境外金融機構貸款,同時也限於外匯管制,無法直接向境內金融機構貸款。這時便需要境內的公司向境內金融機構做出擔保,境內金融機構開出保函並發給境外金融機構,當境外金融機構收到保函時,便可以向境外公司發放貸款。

  與保監會此前發布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政策的通知》等規定相比,《通知》不僅明確了保險機構內保外貸業務的融資比例和融資用途,還在業務開展形式、反擔保主體和擔保物形式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在監管方面,《通知》新增事前報告機制,要求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時,單個投資項目融入資金在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以上的,應當進行事前報告和評估。另外,《通知》還要求專款專用,明令禁止保險機構將內保外貸融入資金用於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項目以外的業務,或向第三方發放貸款﹔禁止變相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在境外獲得信用貸款,進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機性交易、蓄意進行內保外貸履約以騙取外匯、向境外轉移資產等行為。

  內保外貸隱含風險

  盡管內保外貸拓展了境外投資的資金來源,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資產全球化配置,但是也帶來了諸多風險。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帶來了諸如流動性風險、高杠杆風險、再融資風險,甚至涉及非法轉移資產等問題。

  有數據統計顯示,2016年是中國資本海外投資最活躍的一年。2016年全年披露的海外投資及並購交易達438筆,累計資金高達2158億美元(約合1.47萬億元人民幣),同比2015年增長148%,而其中就不乏一些保險機構的投資,有業內人士指出,在海外投資高速增長的,不排除會有暗度陳倉、轉移資產的情況。

  此前,在2018年初的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專題培訓會議上,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曾針對個別激進險企指出了十大問題,其中就包括,有的公司激進經營和高風險偏好,把保險公司異化為融資平台,脫離保險保障功能﹔個別公司非理性舉牌和大肆跨境並購﹔有的公司將保險資金投向層層嵌套產品,放大杠杆,形成資金池,底層資產不清,具體投向模糊﹔有的公司對財務投資和控股投資認識不清,不顧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為實現控制權不惜成本、不計代價﹔有的公司守法合規意識淡漠,打“政策擦邊球”,甚至違規投資等。

  陳文輝指出,當前及以后一段時間,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工作堅持“嚴字當頭”,從嚴整治、從快處理、從重問責,堅持高管和機構雙罰﹔防范重點領域風險﹔強化境外投資監管﹔規范內保外貸行為﹔強化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根據評估結果,開展分類監管和差異監管﹔加強投資能力牌照管理﹔切實防范保險機構違法違規或變相向地方政府融資﹔持續推進信息披露監管和內部控制監管。

  設硬指標防風險

  為了防范風險的發生,《通知》也提出了多項硬性指標要求。首先要求將內保外貸業務納入托管。保險機構應當將開展的內保外貸業務通過專用賬戶委托境外投資托管人托管,境外投資托管人須遵循穿透原則,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合並實施投資運作監督。

  另外,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保險機構也要符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資質條件,獲准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具有較強的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資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資管理制度,配備專業的境外融資管理人員,明確境外融資決策機制、職責分工、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相關內容。

  從具體指標來看,《通知》中規定,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時,保險機構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A類監管類別。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應當擔負第一還款人責任,有預期穩定的現金流收入,具備較強的償還能力。此外,通知還規定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實際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季度末淨資產的20%,並納入融資杠杆監測比例管理。

  在反擔保主體和擔保物形式方面,通知規定內保外貸業務提供反擔保的主體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以採用保証擔保或資產抵質押的方式提供反擔保。資產抵質押方式應當使用資本金、資本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形成的資產。明確擔保物的負面清單,即不得將責任准備金等負債資金形成的資產以任何形式用於提供擔保或反擔保。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切實強化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進一步完善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報告和評估監管機制,加強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合規性監管,促進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北京商報記者 崔啟斌 張弛/文 白楊/制表

  近年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相關規定一覽

  2007年7月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范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

  2012年10月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作行為,防范投資管理風險,實現保險資產保值增值

  2015年3月

  《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政策的通知》

  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進一步擴大保險資產的國際配置空間,優化配置結構,防范資金運用風險

  2018年2月

  《關於規范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完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法規,引導保險資金服務“一帶一路”國家戰略,防范境外投融資風險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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