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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險資運用

張莫
2018年01月29日08:19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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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會日前發布新修訂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保險資金的運用形式、決策運行機制、風險管控和監督管理做出具體規定。《辦法》將於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針對險資“舉牌”、境外收購等近年來的新情況,《辦法》要求,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險資運用,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應符合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管局的相關規定等要求。

  對於“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險資運用”如何落到實處,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副主任賈飆指出,第一,要對問題險企的違規股東進行清理﹔第二,要嚴格壓實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的具體責任,要有一個嚴格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就管股東大會的事情,董事會就管董事會的事情。第三強化管理層的作用,壓實管理層的責任。

  對於“壓實管理層責任”,《辦法》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釋放出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正在增強的信號,但其中亦有放鬆部分,體現了放管結合的思路。如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注冊制管理,債權投資計劃等產品發行由備案制改為注冊制﹔明確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職由事前核准改為事后報告﹔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等,均對險企部分行為自由度有所提升。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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