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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險企收購上市公司須使用自有資金

2018年01月27日08:35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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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監會:險企收購上市公司須使用自有資金

  26日,保監會官網發布消息,修訂后《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強調,圍繞貫徹落實服務實體經濟、防范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主要增加的內容包括:強調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主要目標﹔明確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公司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強化境外投資監管,明確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應符合保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外管局的相關規定﹔明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在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發行登記和信息披露等業務。構造數據分析和風險預警系統,進一步加強資管產品業務監督﹔加強委受托管理,要求投資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險資金,不得將受托資金轉委托或為委托機構提供通道服務,加強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明確對保險資金運用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強調對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的“雙罰”,並強化內部責任追究。嚴格保險機構開展証券投資業務的法規約束,進一步明確應當遵守証券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等。

  這些新增加的規定內容豐富,涵蓋全面,將非常有利於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建立覆蓋事前事中事后的風險防范機制,培育審慎穩健的投資文化,推動保險資金更好服務保險主業和實體經濟發展。

  《管理辦法》還將近幾年有益實踐經驗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更好提升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明確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和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提高保險資金支持基礎設施、養老等重點領域產業的廣度和深度﹔規定保險公司除可以自行投資或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外,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証券公司、証券資產管理公司、証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開展受托保險資金投資業務﹔強化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要求保險資金開展上市公司收購使用自有資金﹔明確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明確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的風險責任人,將風險責任落實到人﹔要求保險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等。(記者 藺麗爽)

(責編:朱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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