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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開出2041萬元罰單  被罰金額最高者為浙商財險

2018年01月18日08:45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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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系統半月處罰44家保險機構

  ■本報記者 蘇向杲

  2018年開門紅期間,保監會延續2017年的強監管態勢。據《証券日報》記者對保監會官網及各地方監管局官網的行政處罰書不完全統計顯示,從1月1日至1月15日,保監系統共對44家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專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兼業代理公司)合計罰款2041萬元。

  據《証券日報》記者梳理,今年年初,除虛列費用、欺騙投保人、承諾合同外利益、對保險收益與銀行利率比較銷售、未經允許設立分支機構等常規罰單之外,今年保監系統還加強對產品設計不合規的處罰,有3家險企因為產品設計不合規收到罰單。

  就處罰情況,一家險企基層負責人表示,134號文正式落地后,今年的保險產品銷售難度加大,不少險企分支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加大對銷售人員的激勵力度,難免會出現費用超支的情況,虛列費用也就不難理解。

  產品設計問題多

  據《証券日報》記者統計,今年以來保監系統對民生人壽、長安責任、華安財險、利寶保險、永安財險、瑞泰人壽等40余家保險機構下發了處罰函。受罰的保險公司,既有財險公司,也有壽險公司,既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也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與往年不同的是,2018年以來,多險企因為產品設計不合規而收到保監會的處罰函,這在2017年及2016年均較為少見。

  1月11日保監會連發三份處罰函,直指3家險企產品設計不合規。例如,保監會表示,經查,長城人壽向保監會報送備案的“長城鑫城3號年金保險”產品在計算現金價值時存在兩大問題。

  一是在使用定價利率計算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准備金的基礎上,在第5保單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於1的調整參數調節現金價值,變相突破了定價利率和預定費用率約束。

  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齡客戶的現金價值,變相突破了發生率的約束。產品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違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不符合《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人壽保險精算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時任長城人壽總精算師趙建新對上述違規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除壽險公司之外,一些財險公司也因產品設計吃罰單。1月11日吉林保監局下發的處罰函顯示,經查,2017年5月至8月,某財險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營業部按照集裝箱拖頭承保714筆半挂牽引車的商業車輛保險業務,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的條款費率的違法行為。

  又是“虛列費用”

  引人注意的是,除因產品吃罰單之外,今年以來多家險企也因為虛列費用吃罰單,據《証券日報》記者統計,至少有5家險企因為虛列費用收到保監系統的處罰函。

  從壽險公司來看,深圳保監局下發的監管函顯示,瑞泰人壽因“虛列費用”被深圳保監局罰款25萬元,時任瑞泰人壽廣東分公司深圳營銷服務部副總經理、時任瑞泰人壽廣東分公司深圳營銷服務部銀保部銷售總監,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深圳保監局對上述兩人各罰款5萬元。而另一家險企也因“虛列費用”被深圳保監局罰款20萬元。

  山東保監局下發的監管函也顯示,某險企聊城中支通過提高銀保客戶經理的績效工資發放,並指使銀保客戶經理將提高的部分退回該公司的方式列支費用。

  上述險企人員表示,134號文正式落地后,今年的保險產品銷售難度加大,不少險企分支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加大對銷售人員的激勵力度,難免會出現費用超支的情況,虛列費用也就不難理解。

  尤其是開門紅期間,險企大力推動業務,對費用具有依賴性。東北証券研報提到,“開門紅”一方面有險企自身強大的激勵方案作為后盾,典型的機制有提供接近全年費用預算一半的營銷支持費用用於代理人及團隊的激勵。

  除壽險公司之外,多家財險公司也因虛列費用受到處罰。

  浙江保監局1月4日下發的處罰函顯示,某險企杭州中支部分保單按照商業車險保單保費1-22%不等的比例,或者按照每份商業車險保單50-1500元不等的固定金額,逐單計提並向相關汽車銷售公司支付費用,共涉及商業車險保單2828份,商業車險保費2229萬元。浙江保監局表示,相關汽車銷售公司向該險企杭州中支開具發票82份,發票金額119萬元,發票內容均為“服務費”。上述費用沒有實際的咨詢和服務項目相對應,系該險企在車險手續費以外,向相關汽車銷售公司支付的車險銷售費用。

  事實上,針對“虛列費用”,保監會曾在去年7月份專門下發的《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中提及: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費用預算、審批、核算、審計等內控管理,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確保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准確、完整。不得以直接業務虛挂中介業務等方式套取手續費。不得以虛列“會議費”、“宣傳費”、“廣告費”、“咨詢費”、“服務費”、“防預費”、“租賃費”、“職工績效工資”、“理賠費用”、“車輛使用費”等方式套取費用。

  浙商財隊吃最大罰單

  引人注意的是,從保監系統對單個保險機構的處罰金額來看,保監會對浙商財險的處罰金額最高。保監會近期表示,浙商財險存在涉及業務、人員聘任、內控管理等多個方面的問題,並向浙商財險開出202萬元的罰單。

  具體來看,一是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保監會表示,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筆保証保險業務,保額均為5.73億元。根據浙商財險2014年度資產負債表,單一風險單位即每筆私募債佔比超過《保險法》規定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

  二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年期的有關保証保險業務時,在僅有一年期貨幣債券履約保証保險產品的情況下,採取連續出具兩張一年期保單的方式承保,違反了我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有關產品管理的規定。

  三是未按規定提取准備金。保監會表示,浙商財險人為調整准備金評估基礎數據。例如,2016年12月30日,浙商財險在准備金評估基礎數據中刪除了5筆賠案估損數據,其目的是為了在2016年底的准備金評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賠案的影響。人為調整估損和刪除估損數據兩項行為合計導致公司2016年末未決賠款准備金少提3.66億元。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保監會提到,自2016年6月起,孫大慶在未獲得保監會高管任職資格的情況下,多次參加並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以浙商財險總公司領導身份在OA中持續多次簽批文件等。

  五是內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風險控制。保監會表示,浙商財險信用保証保險方面存在內控制度不完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理賠系統方面存在未決估損金額調整的相關設置存在漏洞、對於超時延遲立案情況未進行強制立案的相關設置等問題。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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