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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重拳出擊債市 劍指債券代持加高杠杆

2018年01月10日08:23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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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包興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於1月5日聯合下發《關於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對機構參與債券市場的規范性、債券代持業務、債券杠杆率水平、監管分工、過渡期安排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專家表示,此舉有利於規范債券交易行為,並將自身杠杆操作控制在合理水平。

■本報記者 杜雨萌

近年來,隨著我國債券市場不斷發展,一些不規范的交易行為也隨之浮出水面。在此背景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於1月5日聯合下發《關於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302號文”),對機構參與債券市場的規范性、債券代持業務、債券杠杆率水平、監管分工、過渡期安排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302號文是繼資管新規征求意見稿出台后,又一份‘一行三會’聯合發布的監管文件。”在海通証券首席經濟學家姜超看來,該文件出台有兩大背景:一是2016年12月份國海証券“蘿卜章”事件的發生,凸顯了債券代持業務的風險性和金融機構內控建設的薄弱性,對此監管層一直有意要進行規范。二是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均重點強調要防范金融風險。債券杠杆是金融杠杆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此次新規的發布,也是金融去杠杆政策的延續。

從債券交易行為來看,302號文主要從三個方面予以規范:一是加強金融機構的內控建設,二是控制各類機構和產品的債券杠杆率,三是規范債券代持業務﹔從債券代持行為來看,302號文明確,任何債券回購交易需要簽訂回購主協議,遠期交易需要簽訂衍生品主協議。嚴禁抽屜協議或變相組合交易規避內控和監管﹔除債券發行分銷期間的代申購、代繳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債券代持都被劃入買斷式回購裡面。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總的來看,302號文中最重要的關鍵詞就是——規范,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市場參與者行為的規范,界定了市場參與者范圍,對市場參與者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財務核算等方面提出要求,做到全程留痕,有利於加強對市場參與者的監管,規范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就是對交易業務的規范,即重點規范債券市場存在的代持問題。

吳琦認為,明確“代持行為屬於買斷式回購,應納入表內核算”這是2016年年底監管機構徹查債券代持政策的延續,有利於提高市場參與者參與債券代持的透明度、推動債券市場去杠杆。

值得關注的是,302號文還規定了一年的調整期。參與者對內控制度等進行自查整改,一年內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開展各類債券交易。對於302號文印發之日尚未了結的不符合302號文要求的各類債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繼續履行,但不得續作,同時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要求納入表內規范。因納入表內造成相關規模、杠杆、集中度不達標的,一年之內予以豁免。

“此舉體現了監管機構在政策加碼的同時,也為金融機構留下了業務調整的時間和空間,有利於合理引導市場預期,把握好業務規范、去杠杆和維護市場基本穩定的平衡,避免發生處置風險。”吳琦說。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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