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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年度賬單 默默丟了知情權

徐星星
2018年01月10日07:57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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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伊始,支付寶年度賬單火爆朋友圈,網友紛紛晒出2017年購物賬單及2018年度關鍵詞,沉浸在“遠方、自由、顏值正義、才華、小確幸”等美好意境中。殊不知,開啟年度賬單之前的界面有一行小字“我同意《芝麻服務協議》”且已經默認勾選同意,相當多用戶並未注意到這行字號明顯小於其他文字的條款,更別提仔細考慮是否同意了。於是,很多用戶便“被同意”了芝麻服務協議,相關的信用信息也被提供給了第三方。支付寶年度賬單獲得的過程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這也引起了監管部門和相關法律人士的關注,支付寶隨即回應並採取更正措施加以整改。

1 何謂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其實,消費市場中類似的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案例不絕於耳。比如,某些旅行社以隱晦的人身安全威脅強制游客在景區購物店購物﹔有人利用預售、郵購、有獎銷售、上門推銷、搭售等形式,向消費者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一些旅館、飯店在火車站、汽車站設置服務點,將旅客連拖帶推地拉到旅館,強迫其支付高房價,接受劣質服務﹔還有的餐廳飯店設置“最低消費”制度等。

那麼,何謂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現實中哪些情況屬於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我們該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護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呢?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2 是否購買是自主選擇權核心要義所在

根據該條規定,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這是消費者對提供消費主體的選擇,也是自主選擇權最基礎的體現。雖然消費者核心消費集中於商品或者服務,但經營者是不得不面對的第一道選擇。所以,消費者能夠真正享有選擇權的前提是對經營者的選擇權,隻有這樣,才能夠對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選擇。

二是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這是針對交易內容的選擇,是通過選擇權的行使來確定交易內容,選擇消費者心中想要的某一種商品或某一項服務。當經營者滿足消費者的條件時,該消費者就會放棄繼續行使選擇權,而與之達成交易,實際是通過排查的方式挑選商品,取決於消費者的經驗、主觀標准、流行的文化准則與價值觀等。比如說,很多人都有在美發或者美體店消費的經歷,經常遇到工作人員不斷推銷相關產品,內心並不感興趣卻經常不得不辦卡購買服務和產品。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和服務方式,應當遵從內心真實意思,實現自主消費,順心消費。

三是自主決定是否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這是消費者對自身行為的選擇,也是自主選擇權最核心的要義所在,買或者不買都是消費者的自由和權利,任何其他人無權干涉。作為與經營者相對立的市場主體,消費者最清楚自己在生活中需要購進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以及需要量。他們消費的目的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某種需要,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本身體現著自身的利益追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例如,趙先生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時,繳納了5400元金融服務費和1800元上牌費,后來才得知銀行並不收取金融服務費,交通管理部門也並不收取上牌費,這些都是汽車銷售公司違規收取的。於是,趙先生將該公司訴至法庭,認為其涉嫌欺詐,要求退還金融服務費及上牌費。汽車銷售公司稱收費前已經明確告知趙先生相關明細,並且出具了收費通知書,趙先生是自願繳納費用,汽車銷售公司並無任何違規不當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貸款購車,自當依據與銀行達成的貸款合同償還本金及利息,銀行並不收取金融服務費,汽車銷售公司收取金融服務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因此應當退還收取的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

四是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比較,主要是對商品價格、產地、性能、規格或者服務的內容、方式、費用等與商品、服務本身有關的各種信息的比較﹔鑒別,指的是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真偽等信息進行鑒定、甄別﹔挑選,指的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作出選擇。這三個過程都必須在消費者意識自由的基礎下完成,完全由消費者意願決定。現實消費中,可能很多商家會對消費者東挑西揀的行為不甚反感和惱怒。其實,對商品和服務相應的挑選完全是消費者的權利,商家應當恪守自身職責,不應當對消費者合理挑選行為進行言語辱罵甚至行動拒絕。

3 實現自主選擇權的前提是知情權

與自主選擇權息息相關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具體是指,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証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隻有對商品或者服務詳細情況充分知曉之后,才有足夠的資本和底氣進行自主選擇,信息不對稱之下的自主選擇權純粹是空談。近日,支付寶年度賬單的默認勾選便是在“背著”消費者的前提下進行的,消費者根本不知道這一行提醒的存在,又談何自主選擇。所以說,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前提是實現消費者的知情權。

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17條也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這些規定的制定目的都是為了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及自主選擇權。“支付寶年度賬單默認勾選”事件便是商家直接“幫助”消費者選擇接受了格式條款而沒有盡職提醒。消費者對芝麻服務的存在以及該服務的內容一無所知,自己做主決定是否接受服務更是空中樓閣,這與前述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服務方式,有權自主決定接受還是不接受服務的自主選擇權要義嚴重相悖。支付寶應當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格式合同,並詳細提供格式合同的具體條款及應當注意的要點,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另外,支付寶稱默認同意芝麻服務協議后可以自主選擇取消該服務,但是消費者仍然反映默認接受容易取消難,取消該服務協議步驟較多,較繁瑣,這也為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設置了壁壘,為消費者有權選擇不接受服務堆砌了絆腳石。

面對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行為,消費者應當充分增強自身對侵權行為的辨別和識別能力。一旦權利受到侵犯,應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且不可忍氣吞聲或聽之任之,甚至放棄維權。隻有在消費過程中實現“我知道,我選擇,我信賴”,購物賬單方能透明純淨。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澱法院)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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