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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五部門發文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

同類資管產品統一監管標准

2017年11月19日06:3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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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1月18日電  (記者王觀)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發布了《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對同類資管業務做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

  指導意見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管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杆不清、監管套利、剛性兌付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

  指導意見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托、証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等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証券公司、証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管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等。依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証券化業務不適用本意見。

  對資管業務進行分類,明確何為同類業務,是統一監管標准規制的基礎。指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資金募集方式劃分,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二是從資金投向劃分,根據投資資產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

  為確保指導意見有序實施,設置過渡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允許存量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即實行“資產到期”。過渡期內,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資管產品的淨認購規模。過渡期為指導意見發布實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 人民日報 》( 2017年11月19日 02 版)
(責編:馮粒、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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