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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股東必讀!權威詳解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新規

賀霞
2017年11月17日08:46 | 來源:人民日報中央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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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組織起草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近日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強化銀行股東資格管理,嚴格“一參一控”、入股審批等要求,並強調穿透、杜絕變相代持股份、嚴格關聯交易管理,以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監管,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按“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起草,主要針對違規使用非自有資金入股、代持股份、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市場亂象。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對點金君分析,銀行股權(股東)管理是銀監會年初“監管補短板”中提到的重點工作之一。監管補短板要求從源頭上遏制銀行業風險,“源頭”指股東的股權、股東行為,以及關聯交易等給銀行造成潛在風險的亂象。

  強化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

  在關聯方范圍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按照穿透原則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

  在關聯授信方面,一是明確授信限額。參照《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主要股東和相關單位、人員的授信業務額度進行限制,要求對單個主體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0%﹔對股東及其相關單位、人員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5%。

  二是明確授信的內涵和外延。明確授信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証、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

  在其他關聯交易方面:一是細化其他關聯交易類型。明確其他關聯交易,包括自用動產和不動產買賣或租賃﹔信貸資產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信息、技術和基礎設施等服務﹔委托或受托銷售以及其他交易。

  二是明確關聯交易原則。明確開展上述交易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有關規定,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防止風險傳染和利益輸送。

  近年來,各類資本收購銀行股權、繞道持股、規避股東管理要求等事件時有發生,對銀行經營帶來風險隱患。曾剛表示,《辦法》加強股權管理,縮小關聯套利空間,有助於控制銀行股東帶來的風險。

  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的限制

  《辦法》要求,基金、保險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可以在証券市場通過公開交易購買商業銀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產品合計持有一家商業銀行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

  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產品同時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曾剛說,針對近年興起的資管產品創新,如當前保險機構通過資管產品、保險類的集合產品進行銀行股權投資,如何認定其股東性質,及其如何行使股東權利都是監管難點。《辦法》借鑒國際經驗,設定5%的上限,對杜絕“野蠻人”利用金融產品進行惡意收購,以及其他代持等行為,有著積極意義。

  同時,《辦法》也為未來保險等機構借道資管產品或金融產品進行銀行股權投資行為奠定了監管基礎,適應了近年市場形勢的新變化。

  穿透監管 明確責任和追責要求

  在穿透監管方面,《辦法》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的“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

  股東方面,《辦法》要求主要股東應向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人關系﹔存在虛假陳述、隱瞞的股東將可能被限制股東權利。

  商業銀行方面,《辦法》要求其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應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進行核實並掌握其變動情況﹔未履行穿透審查職責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管部門方面,《辦法》要求將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監管部門有權通過延伸調查權等手段對股東的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及最終受益人進行認定﹔對隱瞞不報或提供虛假材料的股東,有權採取監管措施,限制相關股東權利。

  曾剛認為,《辦法》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框架,明確了各方責任,提出三方股權關聯當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和追責要求,在微觀機制上保証了股權管理穿透的有效性。(人民日報中央廚房·點金工作室 賀霞)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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