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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投資人擬持銀行股份超5%將要事先報批

同一投資人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能超過1家

2017年11月17日08:22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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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券日報》記者獲悉,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監管,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彌補監管短板,1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辦法》提出,基金、保險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可以在証券市場通過公開交易購買商業銀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產品合計持有一家商業銀行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產品同時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辦法》提出,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並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對通過境內外証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6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辦法》還提出,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成為商業銀行前十大股東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備案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東,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在股東責任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

與此同時,《辦法》提出,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值得一提的是,在股權轉讓方面,《辦法》提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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